产权人过世后售后公房应该归谁所有
使用权房是计划经济和住房分配体制下的产物,俗称公房。该房屋的产权属于国家或集体,不过,这项使用权是从所有权分离出来的一项独立的财产权,允许使用权人(公房承租人)在一定范围内通过一定方式转让或交换房屋使用权,所获收益扣除应缴税费后归使用权人所有。
自2003年《关于开展直管公有住房使用权交易试点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出台以来,使用权房交易逐渐活跃。尽管该项业务仍面临很多问题,但在《通知》的指导下,这一交易市场的混乱状况开始得到好转。然而随着试点工作日的结束,有关《通知》的后续政策却迟迟未出台。
使用权房因为以前没有明确的政策限制,很多客户为逃避相关费用,往往会钻政策的漏洞,选择做假手续,以换房的名义进行使用权交易。对中介公司来说,这种行为不仅违法,而且利润不高,所以正规的中介公司通常为了维护自身的形象,均不愿意趟这“浑水”。
相对而言,参与使用权交易的公房在产权上存在更多的不确定性,提供的法律依据不够严谨、不规范,容易留下一些隐患。这使多数产权清晰的公房更倾向于寻求产权交易。此外,参与使用权交易在交易过程中还遭遇手续繁琐、手续费太高的障碍。
李某一家三口和父母共同居住在长宁区的一套三室一厅公房内,承租人是父亲。李某还有两个姐姐,她们的户口都不在该套房屋内,也不在这儿实际居住。
前年,根据有关政策,由李某出资,用父亲的工龄将那套公房买了下来,产权人登记为父亲。今年年初,父亲不幸过世,李某和其他几个子女为房屋的归属问题发生了争执。李某认为当初是李某出钱买的房子,现在作为产权人的父亲已过世,李某当然成为房屋的产权人。李某的两个姐姐则认为房屋的产权人是父亲,他过世后,房屋应作为遗产由母亲和李某及其他几个子女继承,应当把房子卖掉,平分房款。就这个问题,首先要明确该套房屋是李某父母婚姻存续期间购得的,因此,房屋为李某父母的共同财产。
其父亲去世后,在房屋的处理方面,首先要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也就是说,房屋的一半产权归其母亲所有,另一半产权才是其父亲的遗产。根据《继承法》的规定,由于李某父亲生前没有立下遗嘱,那么李某母亲及李某等三个子女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有权平分该套房屋的一半产权。至于李某出钱,用其父亲工龄作为折扣,最终将房屋的产权确立为其父亲,该出资行为是另一层法律关系,无偿赠与给其父亲或将出资款借给其父亲。李某母亲、李某及李某的两个姐姐均是该套房屋的继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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