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私还公,原产权人非公房承租人的,原产权人的地位如何确定?
因上海市在房屋拆迁时可采取各种不同的安置方式(如有的是拆私还私,有的是拆私还公、拆公还公等),加上拆迁安置适用的政策前后不同(如以前是按被拆迁房屋内的户籍人口进行安置,现在是按被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进行安置),且不少被拆迁人拆迁安置公房后,以售后公房的形式购买下产权,因而诉讼到法院的涉及房屋使用权的案件情况纷繁复杂,审理难度较大。其中“拆私还公”涉及的公房使用权
拆私还公安置的公房,原私房产权人有的因各种原因,并不是安置公房的承租人。对此,原产权人是否享有优惠权利?能否作为准“承租人”?原产权人死亡后其配偶能否作为“共同居住人”对系争公房享有居住权?在司法实务中公房拆迁安置要追溯该公房权属取得来源,一般对于拆私还公时原私房产权人可予多分相应份额,其配偶则看是否随同其居住、使用该公房及根据原私房是否为夫妻共有财产综合分析确定权利,拆迁款或安置房分割时也应考虑这一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