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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请教一下关于上海使用权房的事-上海房产律师

时间:2010-10-9来源:上海房地产律师 作者: 钟涛律师点击:

【客户咨询】
你好,想请教一下关于上海使用权房的事,可以吗
 
你好,轩律师,我伯父在上海有套成套使用权房,当是是拆迁安置房,并在当时拿出过6万元,现我伯父过世,他并无子女,直系亲属只有我父亲,但我们的户口都不在上海,这样的房子,是否会被物业收回?
他现已过世,无子女,唯一继承人是我父亲,我父亲不是上海户口,这种情况下,我父亲是否可以继续承租这个房子?

 变更租赁卡具体怎么操作呢,我听上海的朋友说是必须要有上海户口的

 


 【上海房产律师钟涛解答】
 


 可以,要求变更租赁卡 

《关于贯彻实施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的意见(二)》第十二条之规定:“承租人死亡,其生前在本处无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其生前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配偶和直系亲属协商一致,要求变更租赁户名的,出租人应予同意。协商不一致的,出租人应当按照下列顺序书面确定承租人:(一)原承租人的配偶;(二)原承租人的子女(按他处住房情况);(三)原承租人的父母;(四)原承租人的其他直系亲属(按他处住房情况)。”薛女士可以作为原承租人的配偶承租该房屋,至于薛女士的户口问题,根据该意见也可承租房屋:

    一:在本市无常住户口,但因与原承租人或同住人结婚而在该公房内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的;

    二:因服兵役、就学、服刑等原因,户口迁出原承租人生前承租公房,但在原承租人死亡前已实际居住在该公房内且在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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