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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有住房转租有哪些特殊规定?

时间:2009-10-31来源:上海房地产律师 作者: 钟涛律师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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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有居住房屋转租期间,原享受租金减免的承租人应当按照市政府规定的租金标准支付租金。
     承租人将非独立成套公有居住房屋转租,不得影响相邻使用人对合用部位的正常使用。影响相邻使用人对合用部位正常使用的情形有:
     (一)将承租的房屋部转租,增加合用部位使用人的;
     (二)将承租的房屋转租用于集体宿舍,增加合用部位使用人的;
     (三)其他影响相邻使用人对合用部位正常使用的情形。
     承租人转租公有居住房屋,影响相邻使用人对合用部位正常使用的,相邻使用人可以通过协商的方法要求承租人排除影响。协商不成的,相邻使用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2000年7月1日之前,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已经将承租的房屋转租的,承租人应当在2000年8月31日前将转租情况书面告知出租人,承租人未在2000年8月31日前书面告知出租人的,出租人可以解除租赁合同。
     公有非居住房屋转租,应当事先征得出租人书面同意。未事先征得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租赁合同。

     公有非居住房屋转租期间,原享受租金减免的承租人应当按照市政府规定的租金标准支付租金。公有非居住房屋转租期间,出租人可以向承租人收取转租收益,转租收益的标准为市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二至九倍。出租人应当与承租人就转租收益的标准签订书面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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