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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房产过户减免契税的情况

时间:2013-8-6来源:上海房产律师 作者: 房产律师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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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  个人

(一)动迁契税减免

享受契税减免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征用、占用、拆迁土地、房屋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2)被拆迁人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必须在拆迁人取得拆迁证书或相关证明之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时间界限以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准。

3)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单位和个人必须是被拆迁人本人。

(二)所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前后一年内新购住房契税减免

享受契税减免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出售房屋必须是售后公房;

2)所购公有住房售出合同时间与新购住房合同或房屋交接书时间在一年内;

3)新购住房的产权人必须是售后公房产权人本人。

(三)法定继承契税减免

1、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的法定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2、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非法定继承人根据遗嘱承受死者生前的土地、房屋权属,属于赠与行为,应征收契税。

(四)购买公有住房减免

职工第一次根据房改政策购买规定标准面积以内的公有住房免征契税,超过规定标准面积的按规定征收契税。

单位

(一)机关、事业、军事单位、社会团体承受房地产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的,免征契税。

1、办公的是指办公室(楼)以及其他直接用于办公的土地、房屋。

2、教学是指教室(教学楼)以及其他直接用于教学的土地、房屋。

3、医疗是指门诊部以及其他直接用于医疗的土地、房屋。

4、科研是指科学试验的场所以及其他直接用于科研的土地、房屋。

5、军事设施是指:

1)地上和地下的军事指挥作战工程;

2)军用的机场、港口、码头;

3)军用的库房、营区、训练场、试验场;

4)军用的通信、导航、观测台站;

5)其他直接用于军事设施的土地、房屋。

(二)社会力量办学承受房地产

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或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教育机构,其承受的土地权属用于教学的,免征契税。

(三)企业改制重组承受房地产

1、非公司制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整体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含国有独资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或者有限责任公司整体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对改建后的公司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上述所称整体改建是指不改变原企业的投资主体,并承继原企业权利、义务的行为。

2、非公司制国有独资企业或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以其部资产与他人组建新公司,且该国有独资企业(公司)在新设公司中所占股份超过50%的,对新设公司承受该国有独资企业(公司)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3、国有控股公司以部资产投资组建新公司,且该国有控股公司占新公司股份85%以上的,对新公司承受该国有控股公司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上述所称国有控股公司,是指国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50%以上,或国有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国有控股公司。

(四)企业合并承受房地产

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依据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合并改建为一个企业,且原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其合并后的企业承受原合并各方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五)承受国有集体企业整体出售的房屋、土地

国有、集体企业出售,被出售企业法人予以注销,并且买受人按照《劳动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妥善安置原企业全部职工,其中与原企业30%以上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对其承受所购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减半征收契税;与原企业全部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免征契税。

(六)承受关闭、破产企业土地、房屋

企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注销、破产后,债权人(包括注销、破产企业职工)承受注销、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以抵偿债务的,免征契税;对非债权人承受注销、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凡按照《劳动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妥善安置原企业全部职工,其中与原企业30%以上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对其承受所购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减半征收契税;与原企业全部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免征契税。

(七)债转股成立新企业房地产权属转移

经国务院批准实施债权转股权的企业,对债权转股权后新设立的公司承受原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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