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一 条 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因此,如果万一房产不能要回来,那么可以要求分割卖房所得钱款的。 ...
谁出资,谁受益,产权登记为主,购买时间为辅。这就是婚姻法立法的价值导向作用,鼓励大家依靠劳动所得,而不是一味的看中物质条件才结婚,努力奋斗才是社会的主流价值。 ...
依法判决分割房屋使用权起诉状样本...
男女双方恋爱男方出资购买房产登记在女方名下,分手后如何返还?...
根据法律规定,如果夫妻双方以结婚为目的购买房产,产权登记在夫妻双方的名下,无论婚前婚后均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不能按照出资比例来分割,但是出资一方可以适当多分一些。如果另一方根本没有出资,那么可以按照10-30%的份额来分割确定。 ...
问:婚前一方出资登记在对方名下的房产如何分割 答:婚前购买房产,房产由一方出资购买,出资方登记在对方名下。例如:房屋由男方出资购买,房屋登记在女方一人名下,这种情况可以认为是附条件的赠与,如果双方结婚了,那么赠与成立,房产是两人的共同共有的财产;如果没有结婚,那么女方应当返还该房产。 当然,如果双方另有约定,从约定。 ...
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子女离婚时应针对不同的情况对房产作不同的处理。 一、父母在子女结婚前为子女购买房产的,此房产属于婚前个人财产,另一方无权分割,与子女结婚之后的配偶无关。 ...
我国《婚姻法》17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确定只归夫妻一方的财产除外;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该案中刘某取得的房屋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陈某与何某共同购买的,而该案中的夫妻并没有采取约定财产制,显然该房屋属于夫妻共有财产。根据《婚姻法》和《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 夫妻共有财产是共同共有财产,夫妻双方对这些财产拥有平等的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对共有财产的任何处分行为都应由双方协商一致,任何一方违背对方意志擅自处理共有财产,都构成对他方合法权益的侵害。 ...
父母为子女结婚所给付的购房出资,是否均构成对子女的赠与?...
由于房价过高,大部分父母给子女买房时,考虑到双方的经济原因,会决定双方父母出资给子女买房,双方父母出资买房也会有产权登记在一方名下、双方名下的情况。因此,下面也分情况为大家分析一下,婚前双方父母出资给子女买房,离婚房产如何分割的问题。 ...
由于房价的压力,在我国按揭房也会呈现出不同的情况。比如,一方支付首付,房产证尚未办理下来;一方支付首付,双方婚后共同还贷;双方支付首付,双方共同还贷等等。离婚时,按揭房具体该如何分割呢? ...
根据购房条件的要求,购房可以用现金、支票或银行转账等付款方式,因此,在收集买房出资证明时,需要按照出资方式进行收集。如,采用现金的发票、收款收据;采用支票的付款的收收据;采用银行转账的账单等等。具体的买房出资证明有:付款发票、收款收据、录音录像、证人证言、银行取款(转账)证明等。 ...
夫妻双方系再婚,老公拥有3套房产,与再婚的妻子结婚后,将妻子的名字添加到一处房产上,结婚不到10个月,双方准备离婚,请问此套房产如何分割,是否均等份额,房产出资以及还贷均是老公出钱。 ...
第六条 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
根据《物权法》的一百零三条规定: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而李先生和林小姐没有家庭关系,应当视为按份共有,法院认定共同共有是没有依据的。而《物权法》的一百零四条规定: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因此,按份共有的份额是按照出资额来确定的,林小姐没有出资,份额也应为零。法院判决林小姐享有房产30%的份额没有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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