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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助法院执行时,被执行人拒不交出产权证的,如何处理?
司法权具有最终性,行政权应受司法权的监督和约束。法院的判决、裁定具有既判力、执行力、行政部门必须无条件的执行。如果房产管理部门认为房屋权属有错误,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审查建议,但不应停止办理协助执行事项。所以被执行人拒不交出房产证,只要公告作废后,按协助执行办理相应的登记。
在新《房屋登记办法》中,产权证只是一个权利人行使权利的证明,证明权利的归属应是登记机关管理的登记簿。因此,当被执行人拒不交出产权证时,登记机关完全可以依据登记簿的记载办理相应房屋登记,对拒不交出的产权证直接公告作废,完全没有必要再走产权证注销这一明显过时的程序。另外要提醒登记机关同仁,在办理任何房屋登记时,我们都应先走查阅房屋登记簿的程序,并在房屋登记档案中体现已走了房屋登记簿查阅程序,不能仅凭当事人提交的产权证明办理相应登记,在登记人员心中必须树立以“房屋登记簿”为核心的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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