钟涛律师-上海房地产律师网[www.paoup.com] 加入收藏 | 设为首页 | 论坛留言
上海房产律师网 咨询热线 15800502572 网址 http://www.paoup.com
当前位置: 主页 > 法院诉讼程序>住宅区内车辆丢失物业公司未尽注意义务担责 >

住宅区内车辆丢失物业公司未尽注意义务担责

时间:2010-3-7来源:上海房地产律师 作者: 钟涛律师点击:

住宅区内车辆丢失物业公司未尽注意义务担责

 

     综上,法院根据过错水平,依法作出了如上判决。

  住宅区内的业主车辆丢失,物业公司是否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123下午,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法院一审判决,物业服务公司因未尽注意义务承当 50% 赔偿责任,赔偿原告孙先生 6 万元。

     今年 1 月,孙先生入住金地小区,因没有车库,便经常把车停放在楼下的停车区。该小区物业公司人员对进出小区的车辆实行登记,并发放出入证。今年 321 日晚 22 时许,孙先生突然发现放在家里面的一个包被盗,包内装有车钥匙等。孙先生立即拨打报警电话并通知了小区内的物业公司,此时车辆尚在楼下还未丢失。次日凌晨 3 时左右,原告孙先生的车辆被开出小区,次日上午 9 时左右,孙先生发现其车辆丢失,便马上通知物业公司并报警。

     法院另查明,原告孙先生停放车辆时将车辆出入证置于车内。车辆丢失后,平安公司赔偿原告 30 万左右,原告就车辆的其余损失 12 万元起诉原告该小区内的物业公司。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孙先生作为原告业主已向原告交纳物业管理费,原告做为物业管理公司应按规定提供相应的物业管理服务,原、原告形成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关系。原告在发现车钥匙丢失后,报警并通知被告,原告方人员亦到场,而此时原告的车辆尚未丢失,此时原告应预见到丢失车钥匙继而造成车辆丢失的后果,原告应对自己的车辆采取合理的维护措施,而原告并未采取合理维护措施,且原告在车辆停放后将车辆的出入证置于车内,从而加大了丢失车辆的平安隐患;而原告作为物业管理公司对业主的车辆负有管理义务,一般情况下,应尽到善良管理者的普通注意义务;原告虽配有值班人员、巡逻人员,采取了一定的保安措施,但其在知晓原告车钥匙丢失后,应对原告的车辆出入采取比一般车辆更加谨慎的注意义务,因此,原告对原告车辆丢失未尽到应负的注意义务。

paoup
. TAG: 住宅区 物业 义务

查看[住宅区内车辆丢失物业公司未尽注意义务担责]所有评论
发表评论
请自觉遵守互联网相关的政策法规,严禁发布色情、暴力、反动的言论。
用户名: 验证码:
 
  
     上海房地产律师咨询网是上海地区大型的房产法律咨询平台之一!此平台拥有最专业的上海房地产律师房产律师,提供商品房买卖纠纷,二手房买卖中介全程陪同服务,房屋拆迁谈判及拆迁款分割,购房定金纠纷,房产继承纠纷,承租公房使用权分割,商业地产租赁纠纷,相邻权纠纷,农村房屋买卖纠纷,房产抵押权纠纷,房屋装修纠纷,房地产开发全程服务,钟涛律师有着扎实的法律功底,从事法律工作多年,办理过大量诉讼和非诉讼案件,接受过上海东方电视台、新民晚报、上海商报专访,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和办案技巧,得到了当事人的信任和好评.
业务范围

    ·陪同购房             ·商品房买卖
    ·期房买卖             ·二手房买卖
    ·房屋拆迁             ·离婚与继承
    ·物业管理             ·商住铺租赁
    ·公房纠纷             ·房地产调查
    ·中介谈判             ·诉讼与仲裁
    ·房产公司常年法律顾问
    ·房屋买卖全程法律服务 

推荐内容最近更新人气排行
上海房产律师钟涛介绍 | 诉讼费计算标准 | 收费标准 | 联系我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