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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订立后,原房产因拆迁灭失,新房屋是否仍应按原遗嘱继承?

时间:2026-8-7来源:上海房产律师 作者: 房产律师点击:

遗嘱订立后,原房产因拆迁灭失,新房屋是否仍应按原遗嘱继承?

遗嘱写的是一套房。后来房子拆迁没了,变成了回迁房、安置房,或者一笔补偿款。那原来的遗嘱,还算不算数?

这个问题很多人都有误解,包括很多律师都不清楚。

也就是订立遗嘱以后,原来指定房屋由某些人继承。但是现在房屋被拆迁了。所获得的拆迁款安置房是按照遗嘱来继承,还是按照法定重新继承?

现实当中不少人认为原来遗嘱指定的房屋后来被拆迁,只是财产形式的变化。那么应当还是按照遗嘱指定的继承方案来继承。

也有人说遗嘱原来指定是房屋这种特定的这个财产,但是房屋被拆迁以后,已经重新变为新的房屋和新的拆迁款的。特别是本人和动迁组签订了拆迁协议,把原来的房屋拆迁掉了这就等于生前已经用实际行动改变了原来的房产,如果本人没有重新订立遗嘱,重新配这个安置房和动迁款的。就应当按照法定继承重新继承。

钟涛律师同意后面一种观点。实际上最高人民法院法官在这个关于民法典。配套解答当中有一个类似的解答,详细论述了第2种观点。

具体理由就是。你遗嘱人活着的时候。和动迁组签订了拆迁协议。把原来的房屋拆迁掉。这就等于用实际行动改变了遗产的状态。原来遗嘱指向的特定的这个房产,被拆迁以后可能变成其他的房产。地址啊,面积啊,价值啊,都发生了重大的变化,还有可能变成了动迁款。这完全是属于不同的财产,原来的遗产已经灭失了。

而且立遗嘱人这个时候应当是有能力重新对获得的安置款或者是安置房屋订立遗嘱。修改补补充遗嘱,指定新的继承人。但是立遗嘱人如果没有这样做的。后续继承的时候。就不能按照原来的遗嘱来进行继承了。而是应当视为拆迁后所得的安置房和安置款,没有遗嘱约束。由全体法定继承人共同继承。

本文节选自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民事审判实务问答》(法律出版社,2021 年 7 月第一版)。
【问】立遗嘱人在遗嘱中约定给继承人的房屋在立遗嘱人死亡前已被拆除,但立遗嘱人并未因此修改遗嘱。立遗嘱人死亡后,遗嘱中确定的原房屋继承人能否以原房屋被拆迁后所得补偿房屋或补偿款为原房屋的变更物主张继承?
【答】遗嘱是遗嘱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其遗产或其他事务所作的个人处,并于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效力的法律行为。遗嘱人在遗嘱中对财产的处,本质上是遗嘱人基于其对该财产的所有权,在法律允许范围内自由处其财产的一种表现形式。遗嘱中对财产的处方式体现了遗嘱人立遗嘱这一时点的内心真意,但并不能对遗嘱人随后改变其财产处方式产生约束。
因此,遗嘱人在立遗嘱后,还可通过各种法律允许的方式撤销其在原遗嘱中的财产处行为。对此,《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之规定,标的物被拆迁后的对价是由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补偿协议中约定的补偿金或产权调换房屋。
也就是说,标的物被拆迁一般是因标的物所有权人同意拆迁并与房屋征收部门达成补偿协议引起。
因此,标的物所有权人同意标的物被拆迁的行为是导致标的物灭失的重要因素。
标的物所有权人在遗嘱中将标的物处给他人后,又以补偿协议形式同意将标的物拆迁,这应被视为其在立遗嘱后又以行为作出了与立遗嘱时相反的意思表示,并导致了标的物的灭失。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第二款“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之规定,该遗嘱涉及标的物被拆迁的部应被视为撤销。
遗嘱人遗嘱中所涉标的物被拆迁后所获得的补偿金或产权调换房屋与原标的物为不同的物。对遗嘱人而言,该补偿金或产权调换房屋属于立遗嘱后新获得的财产。由于遗嘱人并未明确表示标的物被拆迁后的对价——补偿金或产权调换房屋的处方式作为遗嘱的组成部,故不能将补偿金或产权调换房屋作为遗嘱中标的物的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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