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玉兰,女,1969年5月11日出生,汉族,职业画家,住北京市通州区宋庄镇辛店村,电话:13501333659
委托代理人:陈旭,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联系电话:13910152638
委托代理人:王立则,画家,住北京市通州区宋庄镇白庙村
联系电话:13651094427
被告:马海涛,男,1964年7月21日出生,汉族,北京市通州区漷县敬老院职工,住北京市通州区永顺镇乔庄西区14号楼142室。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补偿金,共计48万元;
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及理由:
2002年7月1日,原、被告签订《买卖房协议书》,约定原告购买被告位于北京市通州区宋庄镇辛店村房屋8间及院落,并取得了当时宋庄镇辛店村村委会的认可,村委会干部康文宝作为“中证人”也在协议上签字确认(见证据一)。协议签订后,原告向被告支付了购房款共计人民币4.5万元,并与被告一起到宋庄镇辛店村村委会进行了房产转让登记(见证据二)。当日,被告向原告交付了房屋。
原告购买该房屋及院落后,不仅对原有的房屋进行了翻新及装修,还在院落内新建了3间新房,并安装了上下水、暖气等生活设施,共计花费了约十几万元人民币(见证据三)。
2006年12月,被告向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确认与原告签署的上述《买卖房协议书》无效,要求原告向被告返还房屋。
2007年12月17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判决双方签署的房屋买卖协议无效,原告向被告返还房屋,被告向原告支付原房及添附部分的折价补偿为人民币93808元。同时,该判决确认了被告系导致该协议无效的主要责任方,应当在全面考虑被告因土地升值或拆迁补偿所获利益,以及原告因房屋现值和原买卖价格的差异造成损失两方面因素的基础上,对原告的信赖利益损失进行赔偿(见证据四)。
原告认为,被告在出卖争议房屋当时即明知其所出卖房屋及其宅基地禁止流转,但是为了追逐利益仍将该房屋及其宅基地出售给了原告,现在被告又因房地产市场的变化、涨价,利用国家法律和政策规定,提出退房要求,实属有失诚信之行为。有鉴于此,原告认为为了维护正常的社会诚信和交易秩序,被告应对其背信行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赔偿因出于其主要过错原因导致合同无效而给原告造成的信赖利益损失,共计48万元。
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特此提起诉讼,请人民法院予以公正审理。
此致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原告:李玉兰
二○○八年一月三日
附:1、本起诉状副本一份;
2、证据材料四份。
. TAG: 上海房产 起诉状 买卖合同 样本 民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