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年前,家住上海北京西路某号的马先生家被划入动拆迁范围。依照他家寓居的旧里房屋,底层前厢、中厢和后厢,寓居面积共计45.4平方米,折算建筑面积为69.92平方米,马先生家可得拆迁寓居货币补偿价款27.9万余元。
拆迁答应证公布之日,因马先生与动迁单位无法达成分歧意见,动迁单位某城建投资公司便于今年5月向区主管部门申请判决,请求把马先生一家安顿在本市环林东路某号一套112.7平方米的房屋内,并由马先生支付房屋差价款37462元。经房地产估价公司评价,安顿房估价为每平方米2814.04元,总价31.71423万元。由于双方意见分歧太大,马先生没有列席调解,最后区主管部门作出判决,支持申请人动迁单位的上述安顿计划,并在6月将判决送达马先生处。
马先生不服该房屋拆迁行政判决,以为判决违背了《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拆迁细则》的相关规则,也违背了上海中央的相关规则,于今年8月起诉到静安法院,请求予以撤销。
法院审讯
法庭上,作出判决的主管部门及动迁单位,均以为判决事实分明,适用法律和程序也正确、合法,请求维持原判决内容。
但是,法官却在审理中发现,早在2003年4月,动迁单位就向主管部门申请过判决,安顿的计划还是环林东路那套房屋,但只需求马先生支付房屋差价款3320元。在当年5月主管部门作出的判决中,却请求马先生支付房屋差价款37462元。为此,马先生不服,曾起诉到法院。经审理,法院以为,动迁单位请求马先生支付房屋差价款3320元,而判决却请求马先生支付37462元,不契合法律“对处置民事纠葛,应尊重当事人意义自治和有权处分本人财富准绳”的规则,遂作出了撤销判决的判决。
因而,这一次是马先生第二次起诉到法院,只是动迁单位对马先生支付房屋差价款的请求直接增加到了37462元,而主管部门又判决维持了该差价款。法官表示,从外表上看,判决的内容契合《拆迁细则》价值规范中换房差价结算的规则,但与动迁单位曾提出的计划相比,明显加重了被动迁居民的担负,有违老实信誉的准绳。同时,判决旨在处理动拆迁中的民事争议,对动迁单位提出的不当恳求,应予以纠正,而第二次判决仍然作出与原判决内容相同的判决,属适用法律不当,也违背了我国《行政诉讼法》中“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详细行政行为根本相同的详细行政行为”的法律肉体。
最终,法院再一次判决撤销主管部门所作出的房屋拆迁补偿安顿判决,并在30日内重新作出判决。
法官点评
动迁单位与被动迁居民之间常常是一对不可调和的矛盾,一旦为拆迁事宜闹上法院,就构成了动拆迁行政诉讼。而司法为民落真实行政审讯工作上,在动拆迁案件中最能表现出来。居民对动拆迁有意见,除了相关人员工作没做到家外,还有就是在动拆迁中,损伤了被动迁居民的利益。在此案中,动迁单位请求马先生支付的房屋差价款从3320元增加到了37462元,而主管部门又判决维持了该差价款,加重了被动迁居民的担负,有损居民的利益。法院则成为了最后一道公正防线,需求顶着风险压力,维护被动迁居民的利益,维护法律公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