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上诉人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等事项的通知
管xxx:
你(单位)如不服(2010)卢民四(民)初字197号的判决(裁定),可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上诉,现将上诉人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1.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是人民法院依法受理上诉的一个前提条件。你(单位)提起上诉的,向原一审法院提交上诉状的同时(至迟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五日内),在原一审法院领取《缴纳上诉费用通知》,去中国农业银行(下称农行)上海市分行各营业网点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农行上海市分行各营业网点将直接向当事人出具《代收诉讼费收据》,收据附卷联由农行上海市分行送交一审法院。
2.你(单位)如在外地,也可通过当地银行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金额等同一审案件受理费,管辖异议案件50元)。当事人汇款凭证及当地银行收款凭证上必须注明款项用途、一审案号、二审法院(户名:上海市财政局国库,帐号:033322—2000202—2003,开户行:农行上海市分行营业部)。你(单位)须将汇款单传真给原审法院承办人。通过外地银行汇入农行上海市分行的上诉案件受理费,由农行上海市分行营业部与相关法院共同确认后,进入二审立案(以上支付诉讼费汇款方式仅限于外地当事人)。
3.你(单位)如委托他人代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的,必须注明委托人全称及一审案件案号。
4.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不符合本通知规定事项,以致法院无法查收该上诉案件受理费的, 由你(单位)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5.你(单位)提起上诉,但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上诉费缓交申请及相关证据的,二审法院不再另行催交,将直接依照有关法定程序作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6.根据诉讼法有关规定,上诉人具有告知法院详细地址的义务。上诉人对在一审法院已确认的法律文书送达地址发生变化的,必须及时书面告知法院送达地址变更情况。如本人外出,请委托代收人将委托手续提交本院。
法院按你(单位)提供的地址送达诉讼文书被拒绝签收,或者被邮局以“地址不祥”、“查无此人(单位)”、“长期外出”等为理由退回的, 由你(单位)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7.二审法院委托一审法院将本通知与一审裁判文书一并送达给你(单位),请你(单位)在送达回证上签收。
2010年09月16日
卢湾法院审判员: 严奇
书记员: 薛文辉
联系电话:63856666总机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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