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起诉状
原告:王小姐,女,汉族,
被告: ,男,汉族,
被告: ,男,汉族,
被告: ,女,汉族,
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依法分割原、被告共同所有的房屋(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 路 弄72号201室);
2、依法判决诉讼费按产权共有人份额按比例各自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与被告司马 2004年9月经人介绍相识并于
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 路 弄72号201室的诉争房屋系被告司马 、司马 、 在2004年购买,在2008年11月经共同申请并通过房地产管理部门增加原告为产权人,并确定原告占1/4份额。
因夫妻感情破裂,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99条:“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
原告认为,诉争房屋原告虽然没有出资,但是在房产证上添加姓名的行为应视作对原告的赠予,故该房屋系按份共有财产。现原告王小姐与被告司马 已经离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99条之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
附:
一,民事起诉状副本三份;
二,证据:
1,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一份。
2,离婚调解书复印件一份。
网站声明:本文系本站原创作品,著作权受法律保护,未经钟涛律师书面同意,本站文章禁止转载。否则,将坚持追究法律责任。对本文如有不解,建议最好到律师事务所当面详细咨询。钟涛律师多年在上海律师事务所执业,擅长起诉房产、房产分割、房产交易谈判、婚姻调解、协议起草及涉外房产诉讼等业务,预约咨询电话:158005025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