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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家析产起诉状-上海分家析产律师

时间:2010-10-16来源:上海房地产律师 作者: 钟涛律师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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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起诉状

原告:王小姐,女,汉族,1978114生,住址:上海市浦东新区 14102室;

被告: ,男,汉族,19791025生,住址:上海市徐汇区300221201室;

      被告: ,男,汉族,19511224生,住址:上海市徐汇区300221201室;

 

被告: ,女,汉族,1954815生,地址:上海市徐汇区300221201室。

 

 

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依法割原、被告共同所有的房屋(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 路 72201室);

2、依法判决诉讼费按产权共有人份额按比例各自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与被告司马 20049月经人介绍相识并于2005122在徐汇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司  和 是司马 的父母。 

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 路 72201室的诉争房屋系被告司马 、司马 、  在2004年购买,在200811月经共同申请并通过房地产管理部门增加原告为产权人,并确定原告占1/4份额。

因夫妻感情破裂,20091127在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调解下原告与被告司马 达成协议自愿离婚,调解书现已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99条:“共有人约定不得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割的,可以请求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割时可以请求割。”

原告认为,诉争房屋原告虽然没有出资,但是房产证上添加姓名的行为应视作对原告的赠予,故该房屋系按份共有财产。现原告王小姐与被告司马 已经离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99条之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附:

一,民事起诉状副本三份;

二,证据:

1,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一份。

2,离婚调解书复印件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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