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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法院关于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中涉及房屋拆迁货币补偿款的分割等有关问题的解答的通知

时间:2010-10-18来源:上海房地产律师 作者: 钟涛律师点击:

上海法院关于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中涉及房屋拆迁货币补偿款的割等有关问题的解答的通知

 

《民事审判业务文件》    2003年05月27日 
关于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中涉及房屋拆迁货币补偿款的割等有关问题的解答的通知
 
第一、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一、民二庭、各区县法院民一、民三庭:
    近年来,随着本市城市房屋改造动拆迁进程的加快,由房屋拆迁安置款的割等而引起的家庭纠纷不少,由此产生的法律问题也很多,为了指导各级法院正确审理此类案件,我庭结合审判实际,制定了“关于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中涉及房屋拆迁补偿款的割等有关问题的解答”(征求意见稿),现予以公布,希望大家积极参与研讨,提出修改、补充意见,于六月五日前书面反馈高院民一庭。
      二00三年五月二十七日
                               联系人:吴  薇
                        电话   63214767  62751200-2318
关于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中涉及房屋拆迁货币补偿款的割等有关问题的解答
                                        (征求意见稿)
    一、 因公有房屋拆迁货币补偿款(以下简称“拆迁补偿款”)的割而发生的纠纷,哪些家庭成员应当作为当事人参加诉讼
    答:在涉及公有房屋拆迁货币补偿款的纠纷中,一个或部共同居住人(以下简称“同住人”)、有权得拆迁补偿款的准同住人起诉的,法院应当通知其他同住人及准同住人,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被通知的同住人,不愿意参加诉讼又未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法院仍应把其列为共同原告;被通知的准同住人不愿参加诉讼的,视为放弃权利,可不再列为共同原告,也不再对其判给拆迁补偿款。
    二、同住人需要符合哪些条件?
    本解答所指的同住人,是指在拆迁许可核发之日,在被拆迁居住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已实际居住一年以上,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其中,因结婚而居住在被拆迁公房内的,不受必须居住一年的限制。
    他处虽有住房但居住困难的情况,是指以包括前款同住人在内的他处房内有本市常住户口、实际居住一年以上的人口计算,人均不足五平方米的,或二代以上同居一室的。其中他处房屋的性质,仅指原承租的公有住房、计划经济下配的福利房、自己部出资的福利房,房款的一半以上系用单位的补贴所购买的商品房,以及以旧公房出售形式购买的房屋 。
    在公有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未成年人,虽然在被拆公有住房处有居住的权利,但不属于本解答所届定的共同居住人。
    三、除上述第二条所届定的的同住人外,还有哪些人员可被视为同住人,有权得居住房屋拆迁货币补偿款?
    答:有权对公有居住房屋拆迁货币补偿款主张权利的,一般位拆公有居住房屋的承租人和本解答第二条所指的同住人。此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可以视为准同住人,原则准用有关本解答关于同住人得货币补偿款的解答意见。
    1、虽然在本市无常住户口,但是在拆迁许可核发之日时,因结婚已在被拆迁公有住房内连续居住五年以上的;
    2、在本市他处虽有常住户口,但婚后实际迁居被拆迁公有住房内,他处房屋已无居住权的;
    3在被拆公有居住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因家庭矛盾、居住困难等其他客观原因,在外借房居住,他处也无住房的;
    4、因服兵役等,户籍不在被拆公有居住房屋处,本市无他处住房的。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人,不能被视作同住人,无权得公有居住房屋拆迁货币补偿款:
    1、在被拆公有住房处虽有本市常住户口,但婚后已实际迁居夫家或妻家的;
    2、将享有的本解答第二条所列他处住房权利处掉,挤住在被拆公有居住房屋的;
    3、获得单位购房补贴款后不购房,仍挤住在被拆公有居住房屋的共同居住人。
    四、相关利害关系人与承租人就居住问题和拆迁安置达成协议,现一方反悔,该如何处理?
    答:相关利害关系人在户籍入籍被拆迁公有居住房屋时、或入住被拆房屋时就房屋居住或拆迁补偿等作出承诺的;或者同住人与承租人在拆迁时就补偿达成协议的,如果相关承诺或协议系一方或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既不违法,也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认可该承诺或协议的效力。
    五、承租人与共同居住人等因对获得的公有房屋拆迁货币补偿款,是用于购房还是予以割意见不一的,法院应如何判决?
    答:房屋拆迁货币补偿款一般应当用于购房,由承租人与共同居住人等共同居住、使用。但是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也可以支持当事人割货币补偿款的要求。
    1、承租人、共同居住人等协商一致,同意割房屋拆迁货币补偿款的;
    2、承租人与共同居住人之间、共同居住人与共同居住人之间矛盾特别尖锐,无法继续共同生活。
    3、具有其他可以割货币补偿款的情形的。
    六、承租人和同住人依据得的补偿款,无法在市场购得房屋的,是否还得支持当事人要求割货币补偿款的要求?
    答:当事人协商一致要求割公有居住房屋拆迁货币补偿款的,法院在审理时,可不考虑割后各当事人所得的补偿款,能否在市场购得房屋;如果当事人对公有居住房屋拆迁货币补偿款应予购房还是予以割,意见不一的,法院在审理时,还应考虑承租人和共同居住人的购房能力。依据得的补偿款,确无法在市场购得房屋,保证正常生活的,可不予割。
    七、公有居住房屋拆迁补偿款,在承租人、同住人和准同住人之间,该如何配?
    答:原则上,承租人、同住人和准同住人间,应均等割补偿款,但是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人,也可以酌情多。1、年老体弱,缺乏经济来源,且按均所得的补偿款,无法购得房屋保证其正常生活的;2、与未成年同住人共同生活的。
    八、公有房屋的拆迁补偿款中属非居住用途补偿的部,应归承租人所有,还是由承租人、同住人共同获得,或仅归实际经营 、使用者?
    答:自然人承租的被拆迁公房,系单一功能,纯属非居住用途的,则拆迁补偿款应归承租人和经工商登记、有营业执照的经营人共同获得,但双方有协议的,从协议。被拆迁的房屋属于居住和非居住兼用的,按居住用建筑面积计算所得的拆迁货币补偿款归承租人、同住人和准同住人所有。按非居住用建筑面积计算所得的拆迁货币补偿款,除双方有协议约定外,可归承租人和经工商登记、有营业执照的经营人共同获得。
    合法营业执照持有人与实际经营人不一致的,归有合法营业执照人所有。
    另一种意见:非居住房屋、居住与非居住兼用的房屋被拆迁所得的货币补偿款,其中,按居住房屋拆迁补偿计算可得的补偿款,归承租人、同住人和准同住人所有;因房屋性质变为非居住而产生的补偿款,归经工商登记、有营业执照的经营人所有。合法营业执照持有人与实际经营人不一致的,应归有合法营业执照人。
    九、房屋拆迁补偿款之外的其他补偿费,应该按什么原则处理?
    答:拆迁公有居住和非居住房屋时,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之规定,以及上海有关拆迁单位的实际操作,被拆迁人除了得到房屋拆迁货币补偿款外,拆迁公有居住房屋的,被拆迁人还可以得到搬家补偿费、设备迁移费以及一次性补偿费。 拆迁公有非居住房屋时,则被拆迁人还可以获得设备搬迁和安装费用、无法恢复使用的设备按重置价结合成新结算的费用、因拆迁造成停产、停业的损失补偿等。
    上述费用,其中搬家补偿费、设备迁移费,按其性质,归确因拆迁而搬家和设备迁移的承租人、同住人等。一次性补偿费,可计入房屋被拆迁所得的货币补偿款总额,予以割。设备搬迁和安装费用、无法恢复使用的设备按重置价结合成新结算的费用,应归设备所有人,因拆迁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归实际经营人。
    十、按市场交换价值,通过支付对价取得的公有居住房屋使用权,哪些人有权对拆迁补偿款主张权利?
    答:通过市场买卖,支付了相应对价而取得的公有居住房屋使用权,当该房屋被拆迁后,所得到的货币补偿款,应当归承租人所有,承租人与出资人不一致的,可判令承租人计息返还出资人对购得房屋使用权的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十一、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建造的房屋,如何确定房屋的权利人?
    答:农村集体土地上建造的房屋被拆迁所获得的货币补偿款,应当归房屋产权人。
农村集体土地上建造的房屋,其房屋产权人一般应为建房时,土地使用申请表上所列的申请人和成年家庭成员。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十二、私有房屋被拆除后,私房的共同居住人是否有权主张割所得到的货币补偿款?
    答:私有房屋被拆除后得到的补偿款,是对被拆私房所有人财产损失的一种赔偿,应归私房所有人所有。私房所有人为二人以上的,按其对被拆私房所拥有的权利进行割。在私房内生活的其他共同居住人,无权主张割补偿款。
    私有房屋被拆除后,其他共同居住人的安置,一般应由私房所有人与共同居住人通过协商妥善安置。协商不成的,区以下情况进行处理:
    1、被拆私房所有人用拆迁补偿款已购住房的,可判令共同居住人有权居住、使用私房所有人的房屋。或者由被拆私房所有人一次性支付共同居住人一定的房屋居住补偿款。
    2、被拆私房所有人本人尚处于借房过渡阶段的,则判决由被拆私房所有人给付共同居住人一定的房租补贴,由共同居住人自行解决居住,直至被拆私房所有人解决共同居住人的居住为止。
    3、被拆私房所有人有其他住房,不再进行购房的,则判令被拆私房所有人一次性支付共同居住人一定的房屋居住补偿款。
    房屋居住补偿款的数额计算,应根据共同居住人的经济状况、家庭人口情况、被拆私房所有人所得货币补偿款情况,酌情判决。
    私房共同居住人,是指在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在被拆私房内有本市常住户口,居住一年以上,他处无住房的人。
    (另一种意见:为尊重所有权人的意志,对有权要求私房所有人给予安置的共同居住人,可以进一步限定为,必须是生活困难,无力购置或租赁房屋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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