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估报告违法,并且评估价不合理。
评估报告没有区分房屋有证无证,是否超标,而且并没有实际测量房屋,不合法。
在拆迁过程中被告未给当事人依法选择评估机构等权利,评估公司系单方面指定。
对于安置房屋的评估报告无法向被拆迁人及房屋承租人直接送达的,拆迁人应当以公示或者其他方式告知被拆迁方。诉讼中,如果当事人提出未告知用以裁决的安置房屋的评估报告的,应当允许当事人申请鉴定。鉴定结论认为评估报告明显不当的,应当判决撤销被诉房屋拆迁裁决。
原告没有看到过评估报告,也没有签收过,在被告组织调解中才看到评估报告,并且当场提出了异议,但是被告没有安装规定,委托专家委员会进行鉴定,影响原告申请重新评估的权利,评估不合法、不规范也不合理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不服房屋拆迁裁决案件审理若干问题解答》
问题六:审理中涉及被拆迁房屋的评估报告有争议的,如何处理?
答:诉讼中,拆迁当事人对房地局采纳的评估报告提出异议,经审查能够证明评估部门或者评估人不具有评估资质、评估报告明显依据不足,或者拆迁过程中,未给当事人依法选择评估机构等权利的,应当以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主要证据不足为由判决撤销被诉房屋拆迁裁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