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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动迁房屋面积如何认定?

时间:2011-11-30来源:上海房产律师 作者: 房产律师点击:

宅基地是指农村的农户或个人用作住宅基地而占有、利用本集体所有的土地。

  宅基地是指建了房屋、建过房屋或者决定用于建造房屋的土地,包括建了房屋的土地、建过房屋但已无上盖物,不能居住的土地以及准备建房用的规划地三种类型。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宅基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公民个人没有所有权,只有使用权。

 

 

 

  根据《上海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拆迁房屋补偿安置若干规定》第五条规定: 被拆除房屋的用途和建筑面积,以房地产权证、农村宅基地使用证或者建房批准文件的记载为准

  征用土地公告时,被拆迁人已取得建房批准文件且新房已建造完毕的,对新房予以补偿,对应当拆除而未拆除的旧房不予补偿。征用土地公告时,被拆迁人已取得建房批准文件但新房尚未建造完毕的,被拆迁人应当立即停止建房,具体补偿金额可以由拆迁当事人协商议定。
   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可以给予适当补偿。
   违章建筑、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以及征用土地公告后擅自进行房屋及其附属物新建、改建、扩建的部,均不予补偿。

 

 

同时土地使用面积完全违法。根据宅基地使用权证记载,核定使用面积为38.74平方米。 上海市土地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农村宅基地使用证〉发放办法试行》的通知 (1987917沪土(1987)郊字第87  第四条 持有《使用证》的农村居民,对使用证规定范围内的宅基地,有合法的使用权,并受法律保护。
  也就是说原告经政府批准的合法使用宅基地面积为38.74平方米,而不是被告裁决书当中认定的30.46*800+350)的标准。被告不按照合法有效的土地使用面积进行补偿,明显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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