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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城市非居住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上海房产律师钟涛

时间:2010-3-15来源:上海房地产律师 作者: 钟涛律师点击:
上海市城市非居住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上海房产律师钟涛 


甲方:拆迁人 
代理人:房屋拆迁实施单位 
房屋拆迁资格证书号 
乙方:被拆迁人 
房地产权证号 
营业执照编号或法人代码 
房屋承租人 
营业执照编号或法人代码 
因建设需要,甲方取得拆迁乙方非居住用房的房屋拆迁许可证(房屋拆迁许可证号)。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经双方商定,订立本协议,以供双方遵守执行。 
一、乙方(所有或承租)非居住房屋坐落在路弄号室房屋,房屋性质,房屋用途,建筑面积平方米。 
二、被拆除房屋经评估机构评估,房地产市场总价为。 
三、根据《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货币补偿金额为(大写)元。乙方选择下列第种补偿安置方式和标准:(不选定的划除) 
(1)由甲方补偿乙方货币补偿款。 
(2)由甲方安置乙方非居住房屋,并按安置房屋房地产市场价与货币补偿金额结算差价。 
安置房屋坐落于路弄号室,建筑面积平方米,房地产市场价为(大写)元。 
四、根据本协议第三条约定(不选定的划除)。 
(1)甲方应当在乙方搬离原址后日内去付货币补偿款给乙方。 
(2)乙方应当在签订本协议后日内,即年月日前,支付安置房屋差价款(大写)元给甲方。 
(3)甲方应当在乙方搬离原址后日内,支付货币补偿款与安置房屋差价(大写)元给乙方。 
五、根据《实施细则》第四十五条规定,甲方补偿乙方停产、停业损失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元,总计(大写)元。 
六、甲方按规定付给乙方设备迁移费元,其他费用元。 
七、甲方应当在乙方搬离原址后日内,支付乙方本协议第五条和第六条的费用。 
八、乙方应当在签订本协议后日内,即年月日前搬离原址,并负责房屋使用人按期搬迁。房屋使用人未按期搬迁的。视作乙方未按期搬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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