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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迁条例两次征求意见“变法”要点对比

时间:2010-12-17来源:上海房产律师 作者: 房产律师点击:
《拆迁条例》“变法”要点对比

现行《拆迁条例》规定
《首次征求意见稿》规定
《二次征求意见稿》规定
一、征求意见程序
拆迁房屋的单位取得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发放拆迁许可证的同时,将拆迁许可证中载明的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等事项,以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组织有关部门论证后,应当将房屋征收目的、房屋征收范围、实施时间等事项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被征收人、公众和专家意见。公告时间不得少于30日;但是,房屋征收范围较大的,公告时间不得少于60日。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风险评估,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论证,并将房屋征收范围、征收补偿方案予以公布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少于30日。
二、公共利益界定
按照先发、物权法、土地管理发和市场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征收城市房屋和农村土地房屋。应当基于“公共利益”需要,但对“公共利益”的范围,无具体规定。 公共利益的需要包括: 国防设施建设的需要; 国家重点扶持并纳入规划的能源、交通、水利 科教文卫体等公共事业以及国家机关办公用房建设等。 建设项目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明确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教文卫体等公共事业及国家机关办公用房建设需要可以实行房屋征收。
三、危房改造
未作规定。 危旧房改造需经90%以上被征收人同意, 补偿方案应当征得三之二以上被征收人的同意、补偿协议签约率达到三之二以上的方可生效。 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市、县级人民政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经市、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四、拆迁补偿
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 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结构、新旧程度、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

补偿金额,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对“回迁”的明确规定: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五、拆迁机构
建设单位是拆迁人,可以自行拆迁,也可以委托拆迁单位实施拆迁,由于拆迁速度和建设单位、拆迁单位的经济利益相关,容易造成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矛盾激化。 规定政府是征收补偿的主题、取消建设单位拆迁。

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机构,承担本行政区域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实施机构应当在委托范围内承担具体工作,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机构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六、强制拆迁
政府既可以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也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拆迁。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或者提供拆迁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 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暴力、胁迫以及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 由政府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取消了行政强制拆迁。有利于加强对基层政府征收补偿活动的制约,有利于减少在房屋征收与补偿中的矛盾。
七、集体土地拆迁
按照现行的法律制度,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和集体土地征收别由《拆迁条例》和土地管理法调整。 未作规定。 未作规定,国务院法制办将会同有关部门继续抓紧土地管理罚修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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