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年夫妻只剩下凑合过日子吗?老公嫖娼、家暴,我到底该不该离婚?!
这是我接待过的很多当事人都会问的问题。明明日子过得像一潭死水,明明对方早已背叛了婚姻,明明自己受尽了委屈,却因为 “年纪大了”“怕别人笑话”“为了孩子”,一次次选择忍气吞声,把 “凑活” 当成了婚姻的常态。可如果 “凑活” 的代价,是对方的嫖娼背叛、拳打脚踢,是自己日复一日的痛苦煎熬,这样的婚姻,还有必要维系吗?她的故事,或许能给正在 “凑活” 的你,一个明确的答案。
一、老公犯了天下男人都会犯的错误
干婚姻家事律师这么多年,见过不少糟心的婚姻,但李女士的案子,还是让我心里堵得慌 —— 来律所那天,她眼下青一块紫一块,手腕上还有几道抓痕,手里死死攥着一叠纸,说话带着哭腔却透着股狠劲:“律师,我必须离婚!他又嫖娼又家暴,这日子一天都过不下去了!就算为了孩子,我也不能让他在这样的环境里长大!”李女士和张某结婚 10 年,孩子今年 6 岁,上小学一年级。张某做建材生意,这几年一直在上海、武汉两地跑,说是 “拓展业务”,一年到头在家待不了几个月,家里的事情、孩子的学习、老人的赡养,全靠李女士一边上班一边打理。她不是没抱怨过,但张某总说 “我在外挣钱不容易,你在家把孩子带好就行”,次数多了,李女士也只能默默忍下。三个月前,张某从武汉出差回来,手机忘在客厅充电,李女士无意间拿起想看看有没有孩子学校的通知,却弹出一条陌生女人的微信:“张总,下次来武汉还找我呀,上次的服务你还满意吗?” 她心里咯噔一下,顺着聊天记录往下翻,越看越心寒 —— 里面全是露骨的对话,还有约定见面的时间、地点,甚至转账记录截图。李女士接着查了张某的手机银行和微信支付,发现他近一年来,有几十笔夜间消费记录,收款方全是上海、武汉两地的 “休闲会所”“养生 SPA”,金额从几百到几千不等,消费时间刚好是他声称 “在上海谈业务”“在武汉跑项目” 的时间段。当初结婚时 “执子之手,与子偕老” 的承诺还在耳边,自己十年的付出、为了孩子的隐忍,在这些证据面前像个笑话。李女士拿着手机找婆婆评理,没想到婆婆拉着她的手劝:“小李啊,男人在外做生意难免逢场作戏,哪有不偷腥的?他心里还是有这个家、有孩子的,只要他还顾家、不跟你离婚,你就睁一只眼闭一只眼,日子总能凑活过,别让孩子没了完整的家。”婆婆的话让李女士从头凉到脚,但看着身边才 6 岁的儿子,她还是抱着最后一丝希望,等张某深夜回家摊牌,想让他认错悔改。结果她刚把手机里的证据摆出来,张某立马变了脸,先是狡辩 “就是生意场上的应酬,逢场作戏而已,我心里只有这个家”,见瞒不住了,直接恼羞成怒:“你敢查我手机?不想过日子了是吧!我在外辛辛苦苦挣钱养家,你在家就干这个?” 抬手就给了李女士一巴掌,接着更是拳打脚踢,直到李女士蜷缩在地上哭着求饶,他才停手。第二天,李女士忍着浑身疼报了警,警察给张某罚了 500 块钱。可这次家暴让她彻底醒了:“这样的婚姻,再忍下去不仅是害自己,更是害孩子!我不能让孩子看着爸爸这样对待妈妈,以为家暴、背叛是正常的。” 于是她整理好所有证据,找到我,铁了心要起诉离婚。
二、嫖娼算 “重大过错” 吗?
很多人跟李女士一样,遇到这种事都会犯嘀咕:对方嫖娼,算不算婚姻里的 “大错”?能不能据此要赔偿、分财产时占优势?尤其是对方常年在外做生意,会不会被认定为 “逢场作戏” 而减轻责任?答案很明确:算!而且是法律认可的 “重大过错”,“做生意逢场作戏” 绝对不是免责理由!作为律师,我得跟大家说清楚:夫妻之间的 “忠诚”,不只是道德上的要求,《民法典》里白纸黑字写着,这是双方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张某频繁嫖娼,根本不是婆婆说的 “男人在外做生意难免逢场作戏”,而是严重破坏婚姻根基、违反公序良俗的 “重大过错”——《民法典》里专门有条款,“其他重大过错” 就包含这种行为。就像老话说的 “愿得一心人,白首不相离”,婚姻的核心就是彼此忠诚、互相尊重。嫖娼这种行为,本质上就是背叛了婚姻里的忠诚义务,给李女士造成的精神伤害可想而知。基于这个过错,李女士离婚时能拿到两项实实在在的权益:精神损害赔偿:张某嫖娼不是一次两次,持续了多年年,涉及上海、武汉多个场所,主观上就是故意的,李女士作为没犯错的一方,有权让他赔钱弥补精神损失。结合平时办案的经验,这种案子的赔偿金额一般在 1-5 万元,具体多少,要看对方过错有多严重、当地经济水平这些情况;分财产时能多分:《民法典》里规定,离婚分夫妻共同财产时,要 “照顾没犯错的一方”。张某是过错方,而且常年在外,对家庭付出较少,像房产、存款、生意上的收益这些共同财产,他可能会少分 10%-20%(具体比例由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判定)。
三、证明对方嫖娼,需要哪些证据?
李女士这案子能胜诉,关键之一就是她收集了完整的证据链。尤其是对方常年在上海、武汉两地跑,取证难度本就更大,她的做法值得很多当事人参考。很多当事人找我咨询时,都问 “到底什么样的证据能证明对方嫖娼”?根据法律规定,认定嫖娼得满足两个关键:“给钱了” 和 “发生了性服务”,所以单一证据往往没用,得好几类证据相互印证,尤其是对方异地奔波的情况,更要注意证据的关联性:1、 聊天、通话记录:证明 “两人约好了要做交易”比如微信、短信、QQ 这些聊天记录,还有通话录音,里面得有关键信息 —— 比如商量价格(“800 块一次”“包夜 1500”)、说清服务内容(“全套服务”“特殊项目”)、约定地点(“上海 XX 酒店 302 房”“武汉某会所 5 楼”)、敲定时间(“今晚 10 点见,你到了给我发消息”)。李女士就保存了张某和陌生女人的微信聊天记录,里面明确写着 “张总,你下次来上海出差提前告诉我,我在 XX 会所等你,还是上次的价格 1200 块”,还发了定位链接,聊天时间刚好是张某声称 “在上海谈业务” 的时间段,这就直接证明了他们是有预谋的交易。这里教大家个固定证据的小技巧:聊天记录要全屏截图,得能看到双方的头像、昵称和发送时间,除了截屏, 还要进行录屏录像,免得对方把记录删了、改了,证据就没用了。如果是异地聊天,要注意保留对方出差的机票、高铁票记录,印证聊天时间和异地行程一致。像微信、支付宝转账记录,银行卡流水,甚至现金收据、POS 机刷卡凭证都算。关键是要满足两个条件:一是消费时间和聊天记录里约定的时间能对上,且刚好是对方异地出差的时间段;二是金额和商量好的价格差不多,收款方看着也可疑(比如 “上海某休闲会所”“武汉某养生中心”“昵称含暧昧词汇的个人账户”)。如果转账备注写的是 “服务费”“按摩费” 也没关系,只要结合聊天记录,就能证明这钱其实是性交易的费用;要是对方用现金支付,可通过录音让他承认 “收了钱提供服务”,时间与交易时间接近。李女士就打印了张某近一年的银行流水和微信支付账单,里面有 30 多笔夜间消费,收款方全是上海、武汉两地的 “养生会所”“洗浴中心”,金额 500 到 2000 元不等,而且每笔消费的时间,都和张某的出差行程、聊天记录里约定的时间完全吻合,这证据就很扎实。比如酒店、会所的入住登记记录,电梯监控录像,停车场缴费凭证,甚至对方的高铁票、机票、酒店入住记录(证明其在消费时间段内身处上海或武汉),自家行车记录仪的影像(如果对方开车异地出差)都算。这些证据要能证明一件事:对方在约定的时间,身处上海或武汉的涉事场所,可能还和陌生异性一起,待了一会儿就走了。这些证据怎么拿呢?公共场所的监控(比如酒店大堂、电梯)可以让法院帮忙调取,对方的出差机票、高铁票、酒店入住记录,可通过手机订单截图、旅行社订单等方式收集。注意一点,监控录像得能清楚看到对方的脸和行为,轨迹证据要能和消费、聊天记录形成闭环。如果对方嫖娼被警察当场抓到,警察会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出警记录》这些文书,这些是官方认定的证据,不用再额外找其他证据佐证,法院直接就认。就算对方没被当场抓到,要是能找到警察查处涉事场所的公告(比如上海某会所、武汉某洗浴中心因为卖淫嫖娼被查封),再加上自己收集的聊天、消费、轨迹证据,也能大大提高证据的说服力。
5、类似取证越来越难。
传统 “扫黄” 主要针对固定场所,而现在的交易多在酒店、公寓等流动地点,甚至 “上门服务”,依靠人力排查难以覆盖;网络聊天的加密性、转账的隐蔽性,也让证据固定变得困难。
现在很多人通过微信、陌陌等社交软件,甚至游戏、直播平台,以 “兼职”“伴游”“养生服务” 为幌子,用暗语(如 “全套”“半套”“上门服务”)完成价格、地点约定,聊天记录稍作删除就难以追溯。微信、支付宝转账替代了现金,收款方多为 “个体工商户”“个人账户”,备注 “服务费”“按摩费” 即可掩盖实质,加上异地出差的行程掩护,很难被直接关联到性交易。张某近一年 30 多笔异地夜间消费,若没有聊天记录佐证,单看流水根本无法定性。
四、哪些证据可以证明家暴过错存在?
李女士做得特别对的一点,就是遭遇家暴后第一时间报了警 —— 这也是我反复强调的 “家暴维权第一步”。但很多当事人误以为 “报警只是罚款”,却忽略了后续的证据固定,导致维权被动,尤其是有孩子的家庭,这些证据还能作为争取抚养权的重要依据。报警后的核心证据获取:李女士报警后,公安机关出具了《报警回执》和《行政处罚决定书》,上面明确写着 “张某因殴打李女士被罚款 500 元” 的事实,是证明家暴行为的直接法律证据。此外,若情节较重,公安机关还会出具《告诫书》,同样具有极强的证明力。伤情证据的全面留存:报警后,李女士立即前往医院就诊,医生开具了《诊断证明》(载明 “多处软组织损伤”)、病历本、缴费凭证,并拍摄了伤情照片(包括面部淤青、手腕抓痕、身体挫伤等)。这些证据形成了 “家暴行为 → 受伤结果” 的完整链条,缺一不可。辅助证据的补充收集:李女士还收集了邻居的证人证言(邻居听到争吵和殴打声,愿意出庭作证)、张某的微信悔过聊天记录(“我不该打你,你再给我一次机会,为了孩子”)—— 这些辅助证据能进一步印证家暴事实,同时为争取抚养权加分。这里必须提醒大家:家暴绝非 “家务事”!老话说 “清官难断家务事,家暴绝非家务事”,它是明确的违法行为,严重时可能构成故意伤害罪。尤其是有孩子的家庭,长期的家暴和背叛环境,对孩子的身心健康危害极大。遭遇家暴后,切勿隐忍,第一时间报警并固定上述证据,才能为后续离婚、索赔、争取抚养权奠定基础。
五、有些取证方式是不行的。证据作废还可能担责任
很多人为了 “拿到实锤”,急着找证据,结果反而犯了错,不仅证据没用,还可能被对方起诉,得不偿失:别非法偷拍偷录:私自闯进对方在上海、武汉出差的酒店房间,或者在对方的出差住处、车里装针孔摄像头、录音设备,这些都是侵犯别人隐私的违法行为。就算拍到了东西,法院也不会认,对方还能起诉你侵权,让你赔钱,严重的还会被警察处罚。别找私家侦探非法取证:有些私家侦探会用跟踪偷拍、偷偷调取别人通讯记录的方式取证,这些行为本身就违法,拿到的材料在法院里根本不算数。李女士当初也想过 “找侦探去上海、武汉跟着他,拍现场证据”,我当即制止 —— 与其冒险拿无效证据,不如踏踏实实地收集聊天、消费、行程这些合法证据。别把证据公开传播 “出气”:把对方的聊天记录、监控视频发至社交媒体、亲友群,就算内容真实,也可能侵犯对方名誉权。曾有当事人因转发此类证据被起诉,最终不仅要公开道歉,还赔偿了精神损失,真是得不偿失。
六、如果对方存在嫖娼、 家暴过错,我能不能起诉离婚能一次判离吗?抚养权能拿到吗?
这是李女士咨询时最关心的两个问题:“证据都有了,法院能一次就判离吗?孩子才 6 岁,我能拿到抚养权吗?”结合本案情况,答案很明确:大概率可以一次判离,且李女士拿到抚养权的概率极高!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法院判决离婚的核心标准是 “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而本案中张某的行为,同时满足两项 “感情破裂” 的法定情形:实施家庭暴力:有报警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书、医院诊断证明、伤情照片等完整证据链,家暴事实一目了然;有其他重大过错(嫖娼):张某频繁嫖娼,且利用异地出差的便利持续犯错,严重背叛了婚姻忠诚义务,毫无悔改之意。根据我平时办案的经验,只要能同时证明对方 “有家暴” 和 “重大过错”,法院一次判离的概率超过 90%。就像老话说的 “心似已灰之木,身如不系之舟”,婚姻里没了忠诚和尊重,只剩下伤害和背叛,还对孩子成长造成不利影响,这样的婚姻根本没必要维系,法院也会依法支持离婚请求。法院判决抚养权的核心原则是 “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成长”,结合本案情况,李女士拿到抚养权的优势非常明显:孩子长期由李女士照顾,形成了稳定的亲子关系和生活环境;张某常年在上海、武汉两地跑,无法兼顾孩子的日常生活和教育;张某存在嫖娼、家暴的不良行为,其生活方式和行为习惯,对孩子的身心健康存在潜在危害;李女士有稳定的工作和收入,能够为孩子提供良好的生活和教育条件。
七、起诉离婚的实操流程(以李女士案为例)
准备材料:写一份起诉状,现在都是要素式起诉状,通过网上都可以找到。明确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要求精神损害赔偿、争取孩子抚养权并要求张某支付抚养费等诉求;再准备好自己和对方的身份证复印件、结婚证、孩子的出生证明、所有证据(嫖娼的聊天、消费、行程记录,家暴的报警回执、诊断证明、夫妻财产等);法院立案:向被告张某的住所地(上海某区)法院提交材料,缴纳诉讼费(现在可以通过人民法院在线服务全国小程序,网上立案);开庭审理:法院会先试着调解,张某曾提出 “愿意赔偿 5 万元,不同意离婚,或者离婚后孩子归他,他请保姆照顾”,但李女士坚决拒绝;调解无效后开庭审理,双方举证、质证;判决结果:最后法院判了 “准予李女士与张某离婚”,孩子的抚养权归李女士,张某每月支付抚养费 4000 元(直至孩子 18 周岁);张某支付李女士精神损害赔偿金2 万元,夫妻共同财产妻子获得60%,老公获得40%。钟涛律师提醒,别信 “为了孩子凑活过”,糟糕的婚姻对孩子伤害更大:婆婆说的 “男人在外逢场作戏”“别让孩子没了完整的家”,都是在纵容违法行为。对孩子来说,一个充满背叛、家暴的 “完整家庭”,远不如一个温暖、安全的单亲环境。法律站在没犯错的一方,对方犯了错就该承担责任,没必要为了所谓的 “完整” 牺牲自己和孩子的幸福;婚姻本该是 “执子之手,与子偕老” 的美好约定,而不是忍气吞声的牢笼,更不是伤害孩子的温床。如果此刻的你,也正遭遇类似的婚姻困境,请记住:你不是孤军奋战,法律会为你和孩子撑腰,及时止损、依法维权,才是对自己和孩子最好的保护。paou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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