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将本来享有的他处公有住房权利予以处分,居住在被拆公有居住房屋的。
将原来的公房权利处分,比如将安置房出售或未将补偿款购房,因为已享受过公房权利,因此无权再次享受。
2、获得单位购房补贴款后已有能力购房而不购房,仍居住在被拆公有居住房屋的共同居住人。
这类人获得补贴后有能力购房而不购房,因此无权再享受。
3、已在本市他处公有房屋拆迁中取得货币补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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