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户咨询】
我们是一个知青家庭,97年年满16岁回到上海,户口落在姑姑家,父亲母亲退休后户口也回到上海,姑姑房子属于租赁房,承租人是姑姑,里面7个户口,7人分别是:姑姑 姑父 姑姑的女儿 我 我母亲 我父亲还有我女儿。前不久这个房子所在的地块遭遇了动迁。动迁之前我们两家关系良好,我姑姑一直承诺给我家一个落脚的地方,答应如果拆迁就一定帮我们家拿一套房子,还让我们家签下一个动迁委托书来替我们操办动迁相关事宜。委托书内容如下:XXXXXX(我们家三人)委托XXXXX(姑姑姑父)办理动迁相关事宜。叔叔还让我们去刻了我们姓名的私人章作委托书的盖章用。之后事情的发展让我们始料未及,姑姑给我的母亲发了条信息说此次动迁是数砖头,户口没用不作数,动迁没你们的份了。现在姑姑作为承租人已签字,安置钱款也已公布,安置人口为7人。但我家4口人,在册户口的4人却不被动迁组与姑姑家两方面安置与理睬。我想请教律师1会不会我姑姑利用我的委托书动什么手脚?2此次动迁我们家4人是否有份?如果有我如何争取我的权利?
【上海房产律师钟涛解答】
1、 无论是数砖头还是数人头,对公有房屋内有户籍的人员来说是一样的,安置款或安置房屋原则上还是由同住人来均等享受和分配,你们一家四人是知青子女,完全符合同住人的认定资格
2、租赁公房动迁公司只要与承租人直接签订动迁安置协议即可,并由你姑姑代为领取所有安置款及接收安置房屋,然后由你们七人内部进行分配,若分配无法协商一致,你们四人完全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3、你姑姑无权剥夺你们四人的 安置权益,若仍有问题,建议您电话或当面咨询本专业律师,本律师可为你们作进一步的诉讼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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