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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离婚后要求重新再次分割财产起诉书状

时间:2009-11-9来源:上海房地产律师 作者: 钟涛律师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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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离婚后要求重新再次割财产起诉书状

律师提示】离婚后夫妻财产的再次割,离婚后夫妻财产的再次割起诉状,离婚后夫妻财产的再次诉讼请求  


  起 诉 状


  原告:XX 女 19XX年X月XX日生人 个体业者
  住址:市XX街XXX号
  被告:XX 男 19XX年X月XX日生人


  诉 讼 请 求
  请求依法割原、被告共同财产辽GTXXXX出租车的出卖款总计120000元。


  事 实 与 理 由
  本案原、被告双方于XXXX年X月XX日结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购买辽GTXXXX出租车从事经营活动。后感情不和准备协议离婚,因原、被告双方均愿意保留该车的所有权,故在离婚时未能就该车的割达成一致意见,当时该车由被告占有使用。原、被告于XXXX年X月XX日离婚后,原告多次找被告协商解决此事,但被告不予理睬并拒绝提供该车的下落。原告对此产生怀疑经多方了解,才得知被告在离婚的前一天就私下变卖了该车。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或不。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割夫妻共同财产。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一条: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次日起计算。依据上述规定,原告认为其依法有权请求割共有财产辽XXXX出租车出卖款。故诉于贵院,请支持诉求。


  此致


  XX市XX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XX
  XXXX年X月XX日


  【钟涛律师
  本案的焦点在于夫妻离婚后,原告是否有权要求再次割夫妻共同财产。答案是肯定的,但要符合两个法定条件:

1、离婚时,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情形;

2、请求再次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次日起计算。

在代理律师的协调下,本案得以和解结案,原告的权益得到了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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