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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严格执行住房限购措施有关问题的通知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 2013年11月8日起施行

时间:2013-11-13来源:上海房产律师 作者: 房产律师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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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严格执行住房限购措施有关问题的通知
沪房管规范市〔2013〕11号

 

各区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各房地产交易中心、市房屋状况信息中心、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各房地产经纪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现就从严执行住房限购措施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本市购买住房缴纳税收或社保年限从“能提供自购房之日起算的前2年内在本市累计缴纳1年以上”调整为“能提供自购房之日起算的前3年内在本市累计缴纳2年以上”。
    二、各房地产交易中心在受理房地产预告登记或转移登记时应加强审核,对提供缴纳税收或社保证明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办理房地产登记。
    三、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购买住房的时间以购房合同网上备案日期为准。
    特此通知。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2013年1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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