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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印发《公有居住房屋分列租赁户名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时间:2010-5-19来源:上海房地产律师 作者: 钟涛律师点击: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印发《公有居住房屋列租赁户名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沪房地资公〔2001436
 
一、凡属独用成套的新工房、公寓、新式里弄房屋,以及市政府认定的保护、保留建筑,列入成套改造、拆迁冻结地区的公有居住房屋,不得列租赁户名。
  二、公有居住房屋列租凭户名,应符合下列条件:
  1户各方有本处常住户口;
  2户后的各方居住房屋能单独间使用;
  3户后不造成居住困难(每户人均居住面积不低于本市申请廉租住房面积标准)
  4户后不造成合用部位使用困难(其中,使用煤气的须落实煤气灶部位并符合煤气公司安装规定)
  5户前无欠租或者已经结清欠租。
  三、办理列租赁户名的程序:
  1.房屋承租人与本处有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应当共同向出租人提出列租赁户名的书面申请并提交户协议;
  2.出租人对申请进行审核,符合户条件的,出租人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与申请人别建立租赁关系,并按规定重新计算租金。
  四、房屋承租人与同住人不能达成列租赁户名协议的,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在诉讼中出租人应当出具是否具备户条件的书面意见。法院判决户的,出租人应当根据法院的判决与当事人别建立租赁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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