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推进本市公有住房出售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推进本市公有住房出售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沪房管保〔2010〕262号
各区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各有关单位: 
  为推进本市公有住房出售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单位购买公有住房使用权后分配给职工或者用于安置动迁居民,凡属于公有住房出售范围的,产权单位拒绝按照公有住房出售政策向承租户出售的,房屋所在地的区(县)房管部门应当书面通知产权单位在限定时限内出售。 
  产权单位接书面通知后在限定时限内仍拒绝出售的,由区(县)房管部门在核实公有住房使用权买卖协议等相关材料后,按规定出售给公有住房承租户。具体售房程序、维修资金筹集、所售公有住房净售房款的归集和支取等,参照沪府发[1999]44号文件及其他公有住房出售的相关规定执行。 
  公有住房出售后,原产权单位可向区(县)房管部门办理净售房款余额的结算和划转手续。 
  特此通知。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二○一○年七月二十三日
. TAG: 住房 通知 出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