钟涛律师-上海房地产律师网[www.paoup.com] 加入收藏 | 设为首页 | 论坛留言
上海房产律师网 咨询热线 15800502572 网址 http://www.paoup.com
当前位置: 主页 > 法律法规>财政部关于对未建成房屋产权转让征收契税问题的复函 >

财政部关于对未建成房屋产权转让征收契税问题的复函

时间:2010-2-4来源:网络 作者: admin点击:

上海浦东新区房产律师钟涛手机 15800502572,为您提供专业的房产全程服务

收藏该页面

财政部关于对未建成房屋产权转让征收契税问题的复函

(1994年1月22日(94)财农税字第2号)

西安市财政局:

  你局财农(1993)442号关于对未建成房屋产权转让征收契税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西安祥发公司出售的“祥发大厦”是在西安市未央区乡镇企业管理局已建五层的“西安汽车大厦”基础上续建的,西安祥发公司取得已建五层的“西安汽车大厦”的产权,构成纳税行为。应由产权承受人向当地财政征收机关照章缴纳契税,办理契证手续。
 二、未建成房屋产权连带土地使用权一并转让的,以交易合同(契约)价格总额(含“地价”)作为计税依据。
 三、产权承受人所持房屋交易合同(契约),未办理契税手续的为白契,应照章补缴契税。

 

上一条:建设部《关于房改售房权属登记发证若干规定》的通知

下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paoup
. TAG: 财政部关于对未建成房屋产权转让征收契税问题的复函

查看[财政部关于对未建成房屋产权转让征收契税问题的复函]所有评论
发表评论
请自觉遵守互联网相关的政策法规,严禁发布色情、暴力、反动的言论。
用户名: 验证码:
 
  
     上海房地产律师咨询网是上海地区大型的房产法律咨询平台之一!此平台拥有最专业的上海房地产律师房产律师,提供商品房买卖纠纷,二手房买卖中介全程陪同服务,房屋拆迁谈判及拆迁款分割,购房定金纠纷,房产继承纠纷,承租公房使用权分割,商业地产租赁纠纷,相邻权纠纷,农村房屋买卖纠纷,房产抵押权纠纷,房屋装修纠纷,房地产开发全程服务,钟涛律师有着扎实的法律功底,从事法律工作多年,办理过大量诉讼和非诉讼案件,接受过上海东方电视台、新民晚报、上海商报专访,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和办案技巧,得到了当事人的信任和好评.
业务范围

    ·陪同购房             ·商品房买卖
    ·期房买卖             ·二手房买卖
    ·房屋拆迁             ·离婚与继承
    ·物业管理             ·商住铺租赁
    ·公房纠纷             ·房地产调查
    ·中介谈判             ·诉讼与仲裁
    ·房产公司常年法律顾问
    ·房屋买卖全程法律服务 

推荐内容最近更新人气排行
上海房产律师钟涛介绍 | 诉讼费计算标准 | 收费标准 | 联系我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