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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售或租赁房屋使用权是否征收契税问题批复

时间:2010-2-4来源:网络 作者: admin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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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售或租赁房屋使用权是否征收契税问题批复

 

【实施时间】19990708国税函[1999]465号

    河南省财政厅:

    你厅《关于出售或租赁房屋使用权征收契税的请示》(豫财农税字[1999]27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房屋使用权与房屋所有权是两种不同性质的权属。根据现行契税法规的规定,房屋使用权的转移行为不属于契税征收范围,不应征收契税。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

上一条: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

下一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具体征税范围解释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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