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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钟涛律师94方案公房确权胜诉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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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2007年起算点,其余是你自编两个起 于 2015-6-20说到
94方案售后公房确权案:法官的两个低级错误
2012-08-28 14:59 搜房网综合整理
一、诉讼时效
因为这两个案件的焦点首先是同住人的确权,因此张雷律师首先着手写确权案件的上诉状。
在确权案件中,一审判决出现了一个比较低级的法律错误:诉讼时效。一审判决认为:"原告在1994年购买系争房屋售后产权时,曾在《购买公有住房委托书》上签名,表明其于该时已明确知晓系争房屋的产权登记在其母唐某某一人名下,自该时起至唐某某去世止,原告也从未向唐某某主张过产权共有",并以此认定原告的诉讼时效已经经过。
那么关于诉讼时效,且不谈物权请求权是否适用诉讼时效制度。仅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曾对94方案诉讼时效问题做出过专门的处理意见,指出按照94方案购买公房产权的,诉讼时效从发生争议时起算,所以本案未经过诉讼时效期间。张雷律师在上诉状中写道:
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几类民事案件的处理意见》的通知(沪高法【1999】528号)第7条第2款的规定"关于94方案购房后产权纠纷的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鉴于94方案本身存在严重缺陷,造成了购房时的购房人、职级人、原同住人、具有购房资格的出资人等未作为共有人登记在房屋所有权证书上,虽然以后的95方案对这一缺陷作了更正,但是94方案遗留的纠纷和矛盾没有解决,上述人的利益没有得到保护。有些家庭中的权利人向法院提出主张房屋产权,有些家庭至今相安无事,权利人尚不知道自己不享有共有人的权利,由于这些人自身并无过错,为了保护他们的合法权利,我们考虑诉讼时效从发生争议时起算,有利于矛盾真正解决",按照94方案购房后的产权纠纷,诉讼时效应当从发生争议时起算。
自唐某某1994年12月06日签订《公有住房买卖合同》之日起至上诉人2010年11月17日至普陀区房地产交易中心查询房屋状况及产权人信息时发现系争房屋已登记在被上诉人名下之日止,上诉人一直认为自己是系争房屋的共有人,故发生争议的时间是2010年11月17日,诉讼时效应当从2010年11月18日起算。故一审判决以1994年上诉人签订《公有住房委托书》之日作为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适用法律错误,应当依法改判。
这一法律观点,相信对二审案件的发回重审起到了重要作用。
二、政策依据
一审判决书的另一个低级错误是,判决竟然引用不存在的政策文件。一审判决书写道"原告实际未在系争房屋内居住,而是从1993年开始一直在上海市交通路某某弄某某号某某室房屋居住至今,据此,原告不符合《上海市公有住房出售94方案》关于同住人的相关规定",作为法律人,任何标点符号的应用都应当慎而又慎。例如这个《上海市公有住房出售94方案》的书名号,就让人想到一个名称叫做"上海市公有住房出售94方案"的法律文件。但是张雷律师对94方案的政策掌握完整,却没有看到过有上述名称的文件。所以张雷律师的上诉状中写道
首先,1994年5月至1995年6月按94方案房改售房期间并无名称为《上海市公有住房出售94方案》的任何规范性文件。一审判决适用并不存在的法律文件认定上诉人不是同住人,适用法律错误。
估计一审的法官如果看到上诉状中的这一部分,会很羞愧
除了2007年9月20日关于分家析产的, 于 2015-6-20说到
94方案售后公房确权案:法官的两个低级错误
2012-08-28 14:59 搜房网综合整理
一、诉讼时效
因为这两个案件的焦点首先是同住人的确权,因此张雷律师首先着手写确权案件的上诉状。
在确权案件中,一审判决出现了一个比较低级的法律错误:诉讼时效。一审判决认为:"原告在1994年购买系争房屋售后产权时,曾在《购买公有住房委托书》上签名,表明其于该时已明确知晓系争房屋的产权登记在其母唐某某一人名下,自该时起至唐某某去世止,原告也从未向唐某某主张过产权共有",并以此认定原告的诉讼时效已经经过。
那么关于诉讼时效,且不谈物权请求权是否适用诉讼时效制度。仅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曾对94方案诉讼时效问题做出过专门的处理意见,指出按照94方案购买公房产权的,诉讼时效从发生争议时起算,所以本案未经过诉讼时效期间。张雷律师在上诉状中写道:
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几类民事案件的处理意见》的通知(沪高法【1999】528号)第7条第2款的规定"关于94方案购房后产权纠纷的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鉴于94方案本身存在严重缺陷,造成了购房时的购房人、职级人、原同住人、具有购房资格的出资人等未作为共有人登记在房屋所有权证书上,虽然以后的95方案对这一缺陷作了更正,但是94方案遗留的纠纷和矛盾没有解决,上述人的利益没有得到保护。有些家庭中的权利人向法院提出主张房屋产权,有些家庭至今相安无事,权利人尚不知道自己不享有共有人的权利,由于这些人自身并无过错,为了保护他们的合法权利,我们考虑诉讼时效从发生争议时起算,有利于矛盾真正解决",按照94方案购房后的产权纠纷,诉讼时效应当从发生争议时起算。
自唐某某1994年12月06日签订《公有住房买卖合同》之日起至上诉人2010年11月17日至普陀区房地产交易中心查询房屋状况及产权人信息时发现系争房屋已登记在被上诉人名下之日止,上诉人一直认为自己是系争房屋的共有人,故发生争议的时间是2010年11月17日,诉讼时效应当从2010年11月18日起算。故一审判决以1994年上诉人签订《公有住房委托书》之日作为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适用法律错误,应当依法改判。
这一法律观点,相信对二审案件的发回重审起到了重要作用。
二、政策依据
一审判决书的另一个低级错误是,判决竟然引用不存在的政策文件。一审判决书写道"原告实际未在系争房屋内居住,而是从1993年开始一直在上海市交通路某某弄某某号某某室房屋居住至今,据此,原告不符合《上海市公有住房出售94方案》关于同住人的相关规定",作为法律人,任何标点符号的应用都应当慎而又慎。例如这个《上海市公有住房出售94方案》的书名号,就让人想到一个名称叫做"上海市公有住房出售94方案"的法律文件。但是张雷律师对94方案的政策掌握完整,却没有看到过有上述名称的文件。所以张雷律师的上诉状中写道
首先,1994年5月至1995年6月按94方案房改售房期间并无名称为《上海市公有住房出售94方案》的任何规范性文件。一审判决适用并不存在的法律文件认定上诉人不是同住人,适用法律错误。
估计一审的法官如果看到上诉状中的这一部分,会很羞愧
那条94方案规定了起算点必须在产证人死亡 于 2015-6-20说到
94方案售后公房确权案:法官的两个低级错误
2012-08-28 14:59 搜房网综合整理
一、诉讼时效
因为这两个案件的焦点首先是同住人的确权,因此张雷律师首先着手写确权案件的上诉状。
在确权案件中,一审判决出现了一个比较低级的法律错误:诉讼时效。一审判决认为:"原告在1994年购买系争房屋售后产权时,曾在《购买公有住房委托书》上签名,表明其于该时已明确知晓系争房屋的产权登记在其母唐某某一人名下,自该时起至唐某某去世止,原告也从未向唐某某主张过产权共有",并以此认定原告的诉讼时效已经经过。
那么关于诉讼时效,且不谈物权请求权是否适用诉讼时效制度。仅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曾对94方案诉讼时效问题做出过专门的处理意见,指出按照94方案购买公房产权的,诉讼时效从发生争议时起算,所以本案未经过诉讼时效期间。张雷律师在上诉状中写道:
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几类民事案件的处理意见》的通知(沪高法【1999】528号)第7条第2款的规定"关于94方案购房后产权纠纷的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鉴于94方案本身存在严重缺陷,造成了购房时的购房人、职级人、原同住人、具有购房资格的出资人等未作为共有人登记在房屋所有权证书上,虽然以后的95方案对这一缺陷作了更正,但是94方案遗留的纠纷和矛盾没有解决,上述人的利益没有得到保护。有些家庭中的权利人向法院提出主张房屋产权,有些家庭至今相安无事,权利人尚不知道自己不享有共有人的权利,由于这些人自身并无过错,为了保护他们的合法权利,我们考虑诉讼时效从发生争议时起算,有利于矛盾真正解决",按照94方案购房后的产权纠纷,诉讼时效应当从发生争议时起算。
自唐某某1994年12月06日签订《公有住房买卖合同》之日起至上诉人2010年11月17日至普陀区房地产交易中心查询房屋状况及产权人信息时发现系争房屋已登记在被上诉人名下之日止,上诉人一直认为自己是系争房屋的共有人,故发生争议的时间是2010年11月17日,诉讼时效应当从2010年11月18日起算。故一审判决以1994年上诉人签订《公有住房委托书》之日作为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适用法律错误,应当依法改判。
这一法律观点,相信对二审案件的发回重审起到了重要作用。
二、政策依据
一审判决书的另一个低级错误是,判决竟然引用不存在的政策文件。一审判决书写道"原告实际未在系争房屋内居住,而是从1993年开始一直在上海市交通路某某弄某某号某某室房屋居住至今,据此,原告不符合《上海市公有住房出售94方案》关于同住人的相关规定",作为法律人,任何标点符号的应用都应当慎而又慎。例如这个《上海市公有住房出售94方案》的书名号,就让人想到一个名称叫做"上海市公有住房出售94方案"的法律文件。但是张雷律师对94方案的政策掌握完整,却没有看到过有上述名称的文件。所以张雷律师的上诉状中写道
首先,1994年5月至1995年6月按94方案房改售房期间并无名称为《上海市公有住房出售94方案》的任何规范性文件。一审判决适用并不存在的法律文件认定上诉人不是同住人,适用法律错误。
估计一审的法官如果看到上诉状中的这一部分,会很羞愧
你自编诉讼时效起算点 于 2015-6-20说到
94方案售后公房确权案:法官的两个低级错误
2012-08-28 14:59 搜房网综合整理
一、诉讼时效
因为这两个案件的焦点首先是同住人的确权,因此张雷律师首先着手写确权案件的上诉状。
在确权案件中,一审判决出现了一个比较低级的法律错误:诉讼时效。一审判决认为:"原告在1994年购买系争房屋售后产权时,曾在《购买公有住房委托书》上签名,表明其于该时已明确知晓系争房屋的产权登记在其母唐某某一人名下,自该时起至唐某某去世止,原告也从未向唐某某主张过产权共有",并以此认定原告的诉讼时效已经经过。
那么关于诉讼时效,且不谈物权请求权是否适用诉讼时效制度。仅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曾对94方案诉讼时效问题做出过专门的处理意见,指出按照94方案购买公房产权的,诉讼时效从发生争议时起算,所以本案未经过诉讼时效期间。张雷律师在上诉状中写道:
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几类民事案件的处理意见》的通知(沪高法【1999】528号)第7条第2款的规定"关于94方案购房后产权纠纷的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鉴于94方案本身存在严重缺陷,造成了购房时的购房人、职级人、原同住人、具有购房资格的出资人等未作为共有人登记在房屋所有权证书上,虽然以后的95方案对这一缺陷作了更正,但是94方案遗留的纠纷和矛盾没有解决,上述人的利益没有得到保护。有些家庭中的权利人向法院提出主张房屋产权,有些家庭至今相安无事,权利人尚不知道自己不享有共有人的权利,由于这些人自身并无过错,为了保护他们的合法权利,我们考虑诉讼时效从发生争议时起算,有利于矛盾真正解决",按照94方案购房后的产权纠纷,诉讼时效应当从发生争议时起算。
自唐某某1994年12月06日签订《公有住房买卖合同》之日起至上诉人2010年11月17日至普陀区房地产交易中心查询房屋状况及产权人信息时发现系争房屋已登记在被上诉人名下之日止,上诉人一直认为自己是系争房屋的共有人,故发生争议的时间是2010年11月17日,诉讼时效应当从2010年11月18日起算。故一审判决以1994年上诉人签订《公有住房委托书》之日作为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适用法律错误,应当依法改判。
这一法律观点,相信对二审案件的发回重审起到了重要作用。
二、政策依据
一审判决书的另一个低级错误是,判决竟然引用不存在的政策文件。一审判决书写道"原告实际未在系争房屋内居住,而是从1993年开始一直在上海市交通路某某弄某某号某某室房屋居住至今,据此,原告不符合《上海市公有住房出售94方案》关于同住人的相关规定",作为法律人,任何标点符号的应用都应当慎而又慎。例如这个《上海市公有住房出售94方案》的书名号,就让人想到一个名称叫做"上海市公有住房出售94方案"的法律文件。但是张雷律师对94方案的政策掌握完整,却没有看到过有上述名称的文件。所以张雷律师的上诉状中写道
首先,1994年5月至1995年6月按94方案房改售房期间并无名称为《上海市公有住房出售94方案》的任何规范性文件。一审判决适用并不存在的法律文件认定上诉人不是同住人,适用法律错误。
估计一审的法官如果看到上诉状中的这一部分,会很羞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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