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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迁房可以通过这个方式买卖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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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
于 2010-3-31
说到
限制转让、租赁
1、配套房或者中低价房的购房人应当按照《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的规定办理房地产登记。房地产登记机构在房地产权证的附记栏内注记"配套商品房"或者"中低价普通商品房"字样。某些区域房地产权证的附记栏内会不填写上述字样,但会在动迁协议或预售合同等相关文本内注明。
2、配套房、中低价房在取得房地产权证后的5年内,不得转让、出租。配套房、中低价房在取得房地产权证后5年内确需转让的,房屋所有权人应当向市房地资源局或者区县房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市房地资源局或者区县房地管理部门按照规定价格回购。配套房、中低价房在取得房地产权证满5年后转让的,应当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宅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并向政府交纳收益。
有风险,五年后是可以交易,但是价格上是否有差异这和市场定位相结合的..而条约中也写明要以市场住宅房差价啦..你算一下是否划算了.
网友
于 2010-3-26
说到
笔者是杨浦区一动迁户,因为动迁房源都在杨浦区,本人在上海南站附近工作,现在想找南站附近有意到杨浦区定居的动迁户置换房屋,本人动迁的房源在佳木斯路包头南路处,18层的16层,二室一厅,双南,76平米,目前在建,2011年6月交房。请问这种情况应该找哪里?如何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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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配套房或者中低价房的购房人应当按照《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的规定办理房地产登记。房地产登记机构在房地产权证的附记栏内注记"配套商品房"或者"中低价普通商品房"字样。某些区域房地产权证的附记栏内会不填写上述字样,但会在动迁协议或预售合同等相关文本内注明。
2、配套房、中低价房在取得房地产权证后的5年内,不得转让、出租。配套房、中低价房在取得房地产权证后5年内确需转让的,房屋所有权人应当向市房地资源局或者区县房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市房地资源局或者区县房地管理部门按照规定价格回购。配套房、中低价房在取得房地产权证满5年后转让的,应当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宅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并向政府交纳收益。
有风险,五年后是可以交易,但是价格上是否有差异这和市场定位相结合的..而条约中也写明要以市场住宅房差价啦..你算一下是否划算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