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高院租赁期间,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的租赁合同纠纷受理问题 ...
关于公有居住房屋租赁期间承租人户口迁离本市或者死亡的,补偿协议签订主体的确定 ...
关于公有居住房屋租赁期间承租人户口迁离本市或者死亡的,补偿协议签订主体的确定...
公房承租人死亡后承租权纠纷的处理 如前所述,公房租赁与普通的租赁不同。公房承租权没有租赁期限的限制,又具有类似于物权的财产权益的性质。所以,当承租人死亡后,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承租人的近亲属等仍可对该房屋享有承租权益。就上海市而言,司法实践中处理相关问题的法律依据包括:上海市人大颁布的《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贯彻实施〈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的意见(二)》、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房承租权确定及使用权转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等。 ...
房屋租期已满 优先购买无依据我国《合同法》第230条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优先购买权是指民事主体在特定买卖的同等条件下,依法享有优先于他人购买财产的权利。因此,房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是指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当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时,在买卖的价格、付款的期限和方式等同等条件下,依法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因此,承租人享有优先购买权的一个最基本的条件就是:在承租期内(包括合同约定的期限和事实上的承租期)。 李晴承租赵宾的房屋已过承租期限,并搬出了承租房,双方已依法终止了租赁关系。所以,即使李晴的出价等购买条件与他人一样,依法也不再享有优先购买权。房主赵宾有权自由选择买主。...
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 第四十条 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与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协商一致,要求将承租户名变更为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之一的,出租人应予同意。 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户口迁离本市,其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经协商一致,要求将承租户名变更为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之一的,出租人应予同意;协商不一致的,由出租人在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中确定承租人。 租赁户名变更后,原承租人的共同居住人仍享有居住权。 第四十一条 房屋租赁期间租赁当事人死亡或者依法变更、终止的,租赁关系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出租人死亡或者依法终止的,由房屋所有权的继承人或者继受人继续履行租赁合同。...
房屋租赁期间租赁当事人死亡或者依法变更、终止的,租赁关系按照下列规定处理-上海房产律师...
租赁期内房东单方要求解除合同。我可以要求房东必须继续履行合同...
租赁期间,房屋毁损灭失的责任由谁来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