钟涛律师按,根据该法律规定,公房征收拆迁不论是数砖头还是什么安置方式,那么都应该属于承租人和同住人共有所有,而且承租人和同住人的分配方式应该均等分割,具体再考虑实际居住、年老体弱等情况可以适当照顾。实践中, 有些承租人以数砖头为名,居间分配动迁款给同住人,违反了法律规定,同住人可以起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冻结该拆迁款,并且分割动迁安置房。 ...
非婚同居关系与婚姻关系不同,共同生活仅是一种事实状态,在同居生活期间非经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协议无法与对方共享所得财产。在同居期间取得的财产,原则上谁取得归谁所有。对于同居期间购置的财产,亦是谁出资购买归谁所有。...
公房的承租人一般只有一个人,其他人是共同居住人,【也有人称之为同住人,其实两者是有区别的,将另文阐述,此处只谈共同居住人,按沪房地资公[2000]98号文件规定,共同居住人是指公有居住房屋的承租人死亡或者变更租赁关系时,在该承租房屋处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特殊情况除外)而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结婚、出生可以不受上述条件的限制】,现实中可能由于各种各样的情况需要变更承租人。现分情况列举如下: ...
男女同居分手后房产如何分割 根据法律规定,双方同居之前的个人财产仍属个人所有;同居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共同购置的财产一般按共有财产处理,若证明不了是双方的,那么财产登记在哪方名下即属哪方。赵小姐所说的门面虽是两人合买的,但由于房产证上是男朋友的名字,因此她必须提供证据证明自己支付了部分房款,才能获得属于自己的那部分权利。...
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死亡或者依法变卦后,如何确定新承租人影响到承租人生前共同居住人的合法权益,即使生前共同居住人仍享有居住权。根据《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第四十一条之规定,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有优先承租权;若共同居住人不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或无共同居住人的有本市常住户口原承租人的配偶和直系亲属可以继续履行租赁合同。据此可知,公有居住房屋新承租人的确定中,本市常住户口这一条件具有决定性作用。共同居住人有本市常住户口可继续履行租赁合同,无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需让位于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原承租人的配偶和直系亲属。 ...
再婚夫妻闹离婚军产房屋怎么分 现年82岁的离休干部,因受不了再婚妻子在生活上对自己不关心,要求离婚,共同财产依法分割。再婚妻子要求分割他们共同居住...
承租人去世变更承租人应由共同居住人协商决定这是一起因承租人死亡而引发的承租户名变卦纠纷。公房租赁关系是一种特殊的合同关系,国家在计划经济时代实施的一种政府福利行为,由此决定了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具有非自由、非等价的特点。根据《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规定,承租人死亡后,承租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应当协商确定承租人,无法协商一致的出租人应当在原承租人的配偶、子女、父母、其他直系亲属之间按顺序确定承租人。小刘和叔叔都具资格,应协商确定承租人。本案中两人无法达成一致意见,那么出租人应当依据相关规定在之间确定承租人,叔叔作为原承租人爷爷的子女有权优先于小刘成为承租人。但是由于公房租赁的福利性质,叔叔在成为承租人后也没有权利要求小刘搬离房屋,因为小刘的户籍仍在该公房内并实际居住于此,属于共同居住人,其居住权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剥夺和限制。...
非婚同居买房产权怎么登房子怎么分...
如果男方与女同事有同居关系,现在感情破裂,财产怎样分...
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自行解除即可。孩子的抚养问题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以到法院起诉。...
对于同居期间的财产如何分割的问题,最高法院1989年曾颁布《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其中规定,解除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一般按共有财产处理。在此期间双方各自继承和受赠的财产,一般按个人财产对待。另外,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也可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
摘要:男女在“同居”期间所生子女及财产如何处理应当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
公房承租人与动迁部门签订协议后,承租人与同住人因动迁安置款分配不一,往往会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对拆迁房屋内在籍户 口的人员是否属于共同居住人进行认定。对此,孙亦玢表示,根据相关规定,拆迁时,公有住房的同住人是指在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在被拆迁居住房屋处有本市常 住户口,已实际居住一年以上,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 “当然,如结婚、出生、成为海员、就学等原因户口不在该处,可不受上述 条件限制。这里所指的其他住房,是指福利性质取得的房屋。” ...
夫妻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产权变更带来的麻烦关于原告要求确认原、原告所签的合同》无效的诉讼请求之处理意见。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合同无效。原、原告同居生活期间为获取贷款而签订了合同》并非真实买卖309室房屋,该《合同》应认定无效。二、关于合同无效之后的后果处置问题。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富应当予以返还,不...
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中,对涉及已经公房房改的房产争议的,按规定可以合并审理。如何理解已经公房房改的房产,其范围如何确定?以夫妻名义进行房改的房产,在实践中,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第一、夫妻双方已交完购房款,并以一方名义办理了《共有产权证书》或《房产所有权证书》的房产;第二、以一方名义进行房改,已付清购房款未并共同居住,但未办理产权证书的房产;第三、以一方名义进行房改,已付部分(首期)购房款并实际居住而未办理房产证的房产;第四、以一方名义申请参加房改,产权单位审查同意,并确定房号,而未交房款的房产;第五、以一方名义进行房改,已付全部或部分购房款,但进行房改的公房尚未竣工或未开工的房产(期房)。确认已经公房房改的房产的范围,常见有三种不同的观点:(一)登记论...
2000年5月,已婚的张某与未婚女胡某同居。在同居过程中,张某履行诺言赠与胡某房屋一栋,并在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时将产权所有人登记为胡某。2002年8月,二人关系破裂,张某到人民法院起诉胡某,要求判令胡某返还上述房屋。 ...
结合审判实践经验,对同居期间财产归属的处理原则是:1、双方在同居前个人财产仍归个人所有,2、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共同购置的财产按照一般共有财产处理;3、对于必须登记的不动产,即房屋,非登记一方没有证据证明登记的财产是双方共同购置,且登记方又否认该房屋系双方购置,则该房屋不能作为共同财产分割,应属登记所有人一方的财产。本案即属这种情况:房屋产权登记人是邵小琴,张浩然虽主张房屋归其所有,但未提供证据证明房屋是其出资购买,同时,邵小琴也否认是双方共同出资购置。在张浩然证据如此匮乏的情形下,法院只能依房屋所有权证固有的法律含义确定房屋归属。...
没有结婚证,同居10年和同居1年性质上都是一样的,属于非婚同居。为他生儿育女,对于儿女来说,就是非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在生活中可能会受到一些人的歧视,但在法律上,他享有和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 ...
钟涛律师按:同居区别与结婚居住,就是以前说的非法同居关系,相对于合法婚姻共同居住而言,现在没有非法这个词,统称同居关系,没有登记结婚的男女双方以夫妻名义共同居住在一起,就叫同居。同居关系析产和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在法律上无明确的规定,但两者从根本上是有区别的,在同居关系析产的民事诉讼中,主张析产一方难度是较大的。 1、 男女一方必须举证证明存在同居关系。 ...
现在不少男女双方共同在上海工作,已经同居多年,甚至共同买房,那么如果在登记结婚前,一方另结新欢,那么共同购买的房屋如何分割呢? 钟涛律师解答:如果房产证登记两个人的姓名,以后“准夫妻”结婚的话,那么房屋将被认定为夫妻的共有财产,贷款也认定是夫妻的共同债务。如果没有“借条”等其他证据,父母的出资被认定为是赠与夫妻两人的财产,归双方共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