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小姐作为知青子女,户籍迁入系争房屋后,因系争房屋居住困难在外租房居住,他处并无任何住房。沪高法民一[2004]3号《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房屋动拆迁补偿款分割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五条规定,在被拆迁公有居住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因家庭矛盾、居住困难等原因在外借房居住,他处也未取得福利性房屋的,也视为同住人,有权对公有居住房屋拆迁货币补偿款主张权利。据此,刘小姐应被认定为该被拆迁房屋的同住人,有权参与动迁补偿款的分割。...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房屋动拆迁补偿款分割民事案例若干问题的解答》里的另外一项规定,即:因结婚而在被拆迁公有住房内居住的,即使居住未满一年,也视为同住人,可以取得拆迁补偿款。...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房屋动拆迁补偿款分割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h3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房屋动拆迁补偿款分割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h3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房屋动拆迁补偿款分割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
h3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房屋动拆迁补偿款分割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h3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房屋动拆迁补偿款分割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房屋动拆迁补偿款分割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2004年1月12日...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房屋动拆迁补偿款分割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房屋动拆迁补偿款分割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