钟涛律师按,上海城市发展迅速,动拆迁比较频繁,很多企业被招商引资来设立开工,租赁了当地村委会的厂房进行经营,甚至有些是从一手房东那里转租而来,但是一旦面临动迁,除了搬迁通知外,作为房屋承租人的企业通常对厂房拆迁事宜一概不知。拆迁合法不合法,有无许可证,拆迁补偿项目有哪些,拆迁补偿款是多少,动迁组根本不和你谈,无法获知。一般的是承租人的地位不清。 ...
拆迁房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因为动迁安置房是公民的合法私有财产,可以进行交易,只是办理产权证受到房管局的现在,必须等待3年后才能改名。 ...
本院认为,原、被告就系争房屋签订的买卖合同为当事人真实合意,内容亦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原、被告就系争房屋签订的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 依约履行。...
中国土地如何”被国有” 土地是民之根本,土地利用与管理影响着经济社会发展的进程和质量,中国历史上土地一直以私有为主,即使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私有及集体所有土地仍属合法。1982年中国在宪法中明确规定了土地归国家和集体所有,你知道我国土地是如何一步一步成为国有的么? ...
律师解答安置房买卖存在哪些风险,如何规避安置房买卖风险?如购房者想要购买安排房,因相关操作较为复杂,存在一些可能的风险,建议尽可能寻求专业法律人士协助,通过律师的协助和合理建议,以最大水平地降低法律风险,保证自己的合法权益。...
目前上海市动迁房交易限制时限已由5年调整为3年,上海市人民政府于2011年7月29日发布了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制订的《上海市动迁安置房管理办法》的通知,该通知中规定:动迁安置房在取得房地产权证后的3年内,不得转让、抵押。现在各个区对该规定在实际操作中的把握不太一样,有的区仍按大产证、动迁协议满三年;有的区要求小产证满三年,根据本律师的了解,只要房屋买卖事实发生在2011年8月份之前,各个区房地产交易中心根据法院过户的判决还是办理交易过户手续。...
动迁安置房买卖合同合法有效钟涛律师解答如何规避风险...
动迁安置人员对于动迁安置房依法享有居住使用权,若该安置房为多位安置人员而建,则多人对该安置房共同享有居住使用权,对外出租该安置房时应获得多人的一致许可。某一安置人员擅自出租安置房,会侵害其他安置人员对该房的合法居住使用权。 ...
据云岩区国有土地房屋征收管理局副局长伍封荣介绍,《云岩区集体土地范围内房屋确权实施细则》(下文简称《细则》)是根据《贵阳市集体土地范围内宅基地和房屋确权登记工作实施方案》和《贵阳市集体土地范围内房屋建设和登记的暂行规定》制定的,目的是认真贯彻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的相关政策文件,进一步规范云岩区集体土地范围内宅基地和房屋确权登记工作,维护房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有效遏制违法建设的行为,因此是个惠民政策。 ...
上海房产律师钟涛认为:民事法律行为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民事法律行为需要具备三个条件:一是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是意思表示真实;三是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因此意思表示的真实与否就成为判断民事法律行为是否生效的标准。如果意思表示是因为当事人对于合同内容有重大误解而作出的,那么一方当事人就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变更或者撤销。根据相关法律,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 ...
不少客户咨询钟涛律师,拆迁安置房可以买卖吗,买卖是否合法有效?必须等待3年之内才能办理过户手续吗? 钟涛律师为你解答 ...
我国《婚姻法》17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确定只归夫妻一方的财产除外;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该案中刘某取得的房屋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陈某与何某共同购买的,而该案中的夫妻并没有采取约定财产制,显然该房屋属于夫妻共有财产。根据《婚姻法》和《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 夫妻共有财产是共同共有财产,夫妻双方对这些财产拥有平等的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对共有财产的任何处分行为都应由双方协商一致,任何一方违背对方意志擅自处理共有财产,都构成对他方合法权益的侵害。 ...
此类房屋未满三年能否买卖或未满三年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合法有效,这是很多人担心的问题。首先此类房屋虽然是动迁安置所得,但该房屋的产权是明确的,并且是房屋的所有权是完整的没有任何法律、行政性法规对此类房屋的的转让、出租有强制性限制。对于具有完全产权的财产,产权人享有《物权法》赋予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任何人不能加以干涉。《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
所谓动迁房又称动拆迁安置房或配套商品房,是指因城市规划、土地开发等原因进行拆迁,而安置给被拆迁人或承租人居住使用的房屋。由于其安置的对象是特定的动拆迁安置人,因而动迁房(拆迁安置房)的买卖、租赁除受相关法律、法规的规范之外,还受到当地政府相关的地方性政策约束。所以和一般的商品房交易有很大的不同。 目前,上海地区法院一致认定动迁安置房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属于附过户条件的合同,可以凭借此份合同起诉至法院要求对方过户,钟涛律师已经代理不少案件并且全部胜诉了。 但是因为他的房产证不能立即办理过户,因此存在一定的风险,例如一屋二卖,房东破产等风险,因此需要买家聘请律师陪同购买动迁安置房,拟定充分细致的买卖合同,指导你如何交易,避免风险。 ...
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 关于规范上海市居住房屋买卖、租赁中介经纪服务收费的通知 沪价商(2003)036号 各区县物价局、房地局,各房地产经纪机构: 为规范本市房地产中介经纪服务的收费行为,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中介经纪服务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原国家计委《关于印发<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1999]2255号)的 ...
根据我国目前对于“小产权房”的政策,国家对城镇居民购买坐落在农村集体土地上的“小产权房”的行为不承认其合法性。离婚案件中夫妻一方要求对“小产权房”进行确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离婚案件中夫妻一方要求对“小产权房”进行分割居住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购买拆迁安置房后房东加价,法院判决强制过户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则。原、被告就系争房屋签订的买卖合同为当事人真实合意,内 容亦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并且,系争房屋是动迁安置房,被告取得了产权人为其一人的房地产权证。原告出于 公示、公信原则,有理由相信被告是系争房屋的完全所有人,原告已按约支付了系争房屋的全部房款并已实际入住该房屋,属于 善意、有偿取得房屋,其对系争房屋的合法权益应当得到保护。 ...
公房承租人死亡后承租权纠纷的处理 如前所述,公房租赁与普通的租赁不同。公房承租权没有租赁期限的限制,又具有类似于物权的财产权益的性质。所以,当承租人死亡后,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承租人的近亲属等仍可对该房屋享有承租权益。就上海市而言,司法实践中处理相关问题的法律依据包括:上海市人大颁布的《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贯彻实施〈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的意见(二)》、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房承租权确定及使用权转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等。 ...
公房确认居住权纠纷——民事起诉状原告认为自己对争议房屋享有居住权。理由如下,首先,原告的户籍在该房屋内。其次,原告从出生之日起就一直在该房内居住,又,原告多年来一直负担此房的租金等费用,且原告在外也没有住房,故按照公房相关政策,原告应为此公房的共居人,对该公房享有居住权,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起诉至贵院,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
“五证”是证明房地产开发商为合法的销售主体,证明其销售行为合法以及购房者与之签订的合同为合法有效的法定证件,开发商必须具备五证才能保证购房者在付款入住之后拿到房屋的产权证书。 “五证”包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使用证”;城市规划管理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城市规划管理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城乡建设委员会的“建设工程开工证”;房屋土地管理局的“商品房销售许可证”。此外,属于期房预售的,应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属于外销商品房的,应取得“商品房外销许可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