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纠纷如何举证 2、出租人和承租人履行义务的情况。 (1)承租人欠租的,应提供欠租时间、金额、承租人所在单位对房租补贴情况...
处理房屋承租人欠租的有效方式 张伟律师 江苏南京衡鼎律师事务所 本文完成于2006年06月 在...
房屋租赁纠纷:承租人的同住人利益保护纠纷的处理 加强对合同同住人保护的必要性,这是根据诚实信用原则以及租赁合同性质而产生的。保护承租人的同住人是...
房屋租赁纠纷的特点及防范措施 一。目前房屋租赁纠纷的主要表现形式和特点 1、承租人不履行合同,长期拖欠租金。这类纠纷占租赁纠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若干问题探讨 一、对房屋租赁合同效力认定问题 出租人和承租人订立房屋租赁合同,双方就租赁的房屋、租金、期限、违...
租赁合同纠纷中转租及其认定 我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了承租人转租租赁物必须经出租人同意的法律规则。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擅自转租的,出租人享有解除合同的权利。但...
租房合同到期怎样续租常见纠纷的解决方法 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可按以下标准掌握: 一、原承租人要求续租时的处理 &...
与房屋租赁纠纷有关的常见法律问题 1、承租人擅自转租房屋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
目前房屋租赁纠纷的主要表现形式和特点 1、承租人不履行合同,长期拖欠租金。这类纠纷占租赁纠纷70%,是目前房屋租赁纠纷的主要表现形式。当事人欠租金从几千元到数十...
离婚后的房产分割 根据现行的法律法规,离婚后房屋分割主要分为公房的分割和产权房的分割两种。 公房的分割 公房承租人仅有房屋的使...
一是动迁房屋是公房的情形。按照公房管理以及动拆迁安置补偿的有关规定,公房动迁安置首先要确定应安置人口。所谓应安置人口是指根据《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面积标准房屋调换应安置人口认定办法》所认定的拆迁房屋内应当给予安置的人员。公房动迁的应安置人口一般为公房承租人和同住人。承租人是指租用公房凭证中所载明的人。同住人是指在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在被拆迁居住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已实际居住1年以上,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实际操作中,承租人作为被拆迁房屋居住权代表,按照法律规定与动拆迁单位签订《房屋动拆迁安置协议》。需要指出的是,公房的动拆迁安置补偿是对承租人和同住人居住权利的补偿,承租人和同住人在动迁款分割中的地位基本等同;承租人有代表同住人签订协议的权利并不意味着同住人对取得安置房屋的产权或货币安置款份额权利的丧失,承租人更不具有高于同住人的特权,不能依其意愿随意分割安置补偿款或房屋。具体分割安置补偿款或房屋时,有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没有协议的,应本着互谅互让的精神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应综合考虑房屋来源,承租人或同住人老、病、残、困等多方面因素,公平合理地予以分割。...
承租人去世变更承租人应由共同居住人协商决定这是一起因承租人死亡而引发的承租户名变卦纠纷。公房租赁关系是一种特殊的合同关系,国家在计划经济时代实施的一种政府福利行为,由此决定了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具有非自由、非等价的特点。根据《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规定,承租人死亡后,承租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应当协商确定承租人,无法协商一致的出租人应当在原承租人的配偶、子女、父母、其他直系亲属之间按顺序确定承租人。小刘和叔叔都具资格,应协商确定承租人。本案中两人无法达成一致意见,那么出租人应当依据相关规定在之间确定承租人,叔叔作为原承租人爷爷的子女有权优先于小刘成为承租人。但是由于公房租赁的福利性质,叔叔在成为承租人后也没有权利要求小刘搬离房屋,因为小刘的户籍仍在该公房内并实际居住于此,属于共同居住人,其居住权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剥夺和限制。...
私房房屋拆迁安置补偿款的归属问题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一般分货币补偿和产权置换两种方式,如果拆迁的房子是国有土地上建房,根据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规定: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以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合法有效的房地产权证、租用公房凭证、房屋租赁合同计户,由拆迁人按户进行补偿安置。即该处房屋户口里在册人口。现在在册户口为6人,应当按照6人分配,并适当照顾孤老、孤残、孤幼人员。 ...
售后公房的继承和产权归属 原来是租赁的公房通过房改后 出售给原承租人。这部分已经出售的公房就叫已经售后公房。公有住房作为特定历史条件下的产物,具有特定的经济特征,其法律性质公有住房使用权是一种债权。乡村公有房屋管理规定》建设部1994年3月28日发布)第四章明确规定了公房租赁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认定是租赁债权,同等公房使用人定期交缴租金,也说明公房使用权只是债权。但这种说法不能解释公房使用权可以继承这种现象。 ...
院认为,《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第二十条规定:“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以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合法有效的房地产权证、租用公房凭证、房屋租赁合同计户,由拆迁人按户进行补偿安置。与拆迁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以房地产权证所载明的所有人和租用公房凭证、房屋租赁合同所载明的房屋承租人为准”。本案中,被拆迁房屋产权证登记的权利人为顾甲,顾甲出具了由其签名的授权委托书,委托其子顾丁负责拆迁安置补偿事宜,拆迁人国投公司据此与顾丁签订《拆迁安置协议》,签约主体符合上述规定。《拆迁安置协议》约定被拆迁人以应得的货币款选购基地提供的三套配套商品房,但并未确定安置房屋由谁作为产权人,顾甲户可通过家庭内部协商分配安置房屋,该协议是对被拆迁人顾甲户的安置,协议内容并未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亦未侵害上诉人及原审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拆迁安置协议》合法有效。根据顾甲2009年8月30日签署的授权委托书中“现委托顾丁在我与桥东二期旧区改造基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过程中,作为我的委托代理人并按规定交出空房”表述,能够确认顾甲有委托顾丁负责房屋拆迁补偿安置事宜的意思表示,该委托事项中应当包括签订拆迁安置协议等内容,故上诉人认为顾甲仅委托顾丁进行拆迁安置的协商,委托权限不包括签订协议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采信。上诉人认为被拆迁房屋属于家庭成员的共有产权以及上诉人未得到补偿安置等,可通过家庭内部协商或民事诉讼的途径予以解决,上诉人顾乙、顾丙认为其应当作为共有产权人与拆迁人共同签订拆迁安置协议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审判决正确,应予维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甲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
依据法律规定,公房动迁,所有动迁款在承租人和同住人之间遵循一人一份均等分割的原则处理,因此不是他的姑姑说怎么分就怎么分的,是要根据法律规定来分割的,如果对这个问题你们不能协商一致,可以起诉到人民法院,由法院 依法进行分割。...
目前在对公民私有房屋拆迁时,拆迁部门会对被拆迁房给予现金形式或房产形式进行补偿,但补偿的房产可能会超出原房屋面积,对超出的面积如何认定的问题。应注意的,如果超出面积是对原住房的等值补偿,则该安置房完全是原房主的个人财产,如果超出面积要求的原房主购买,而其是以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则不能全部认定为一方的个人财产,应视为双方对一方婚前房屋以共同财产使之增值,增值部分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夫妻一方,在拆迁安置的产权证上写上夫妻双方的名字,那么,这个房产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了。如果是婚前个人承租的公房,婚后获得的拆迁安置承租人的房产和补偿款则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
如果超出面积要求的原房主购买,而其是以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则不能全部认定为一方的个人财产,应视为双方对一方婚前房屋以共同财产使之增值,增值部分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夫妻一方,在拆迁安置的产权证上写上夫妻双方的名字,那么,这个房产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了。如果是婚前个人承租的公房,婚后获得的拆迁安置承租人的房产和补偿款则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
如果夫妻一方,在拆迁安置的产权证上写上夫妻双方的名字,那么,这个房产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了。 如果是婚前个人承租的公房,婚后获得的拆迁安置承租人的房产和补偿款则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拆迁补偿的范围不仅仅包括房屋的所有权,而且应当房屋使用权,承租人属于房屋使用权人理所当然可以获得补偿。然而我国并没有明确规定承租人是否可以获得补偿的权利。《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只是规定“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对于承租人的获得补偿并没有直接的体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