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此类房屋三年内部能办理产权变更,时间会比较长,所以比普通的商品的风险要高。够买此类房屋时还是要谨慎操作,万一将来房价涨的过高,房东违约不办理产权过户,就会出现风险。现在很多中介在操作此类房屋时都是通过设定抵押的方式来固定房屋,这是一个存在很大风险的行为,抵押的基础是存在借贷法律关系,买方是想购买房屋,付出去的钱肯定是购房款,不存在借钱...
钟涛律师在办理房地产案件中,遇到几个客户咨询签订拆迁安置房买卖合同之后,其中一个产权人去世了,接下来如何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呢? 在签订合同之后,如果他去世,那么权利义务就友他的继承人来继承,如何办理过户有2个方式: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被执行人将其所有的需要办理过户登记的财产出卖给第三人,第三人已经支付部分或者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但尚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第三人已经支付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但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如果第三人对此没有过错,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冻结。”本案中张某已经交付了全部购房款并已实际的占有该房屋且正在办理分户产权,过户手续未完成张某没有过错,因此,对张某的房屋,法院不得查封。 综上所述,张某虽然不能基于合同备案使房屋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但是由于其已支付了全部的房款并已实际占有,且对过户未完成没有过错,法院对其房屋进行查封值得商榷。 ...
夫妻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出售房屋的行为是否有效。我国法律规则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假如没有特殊商定,则双方获得的财富属于共同财富。在此期间购置的房屋即便注销在一人名下,也属于夫妻共同财富。假如一方擅自出卖房屋,与购房人签署的合同能否有效?为了阐明这个问题,下面举一个案例。乙(女)与甲(男)2000年注销结婚,婚后置办了两处房产,其中一套房屋不断闲置无人寓居。2004年6月10日,甲将身份证、户口本、房屋一切权证、结婚证、配偶同意出卖证明(乙的名字是甲找别人代签的)一并出示给买方丙检查。丙并不知情,核对一切原件后,便与甲签署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甲以77万元,将本人名下的房屋出卖给丙。款项结清后,甲向丙托付了房屋钥匙,双方一同到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处办理产权过户注销并领取了房产证。后丙对所购得房屋停止了装修并搬进该房屋寓居至今。一年后,甲的妻子乙向丙提出异议,理由是本人与甲系夫妻关系,房子是夫妻共同财富,丈夫卖房未经本人同意,请求中止甲与丙的买卖合同。丙不同意,于是乙于2005年9月25日,乙将其丈夫甲和丙作为被告起诉到法院,恳求确认其丈夫和买主签署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并判令丙返还房屋,赔偿装潢损失8万元。...
钟涛律师按:虽然私自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但买房者通过正规中介购买,并支付了市场价格,已经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属善意第三人,善意取得,不需返还房产。 【案例分析】 原告与被告1994年婚后分得本市浦东新区南汇镇一套住房,房屋的产权证登记在女方名下。1998年2人离婚,经法院调解,诉争房归男方所有,但是实际女方可以居住2年。但自调解协议生效后,原告被告双方却一直没有履行过户相应手续,该房屋的产权人仍为女方,男方因为另外有住房,没有住在系争房屋内。 ...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规定:“在执行中,需要办理有关财产证照转移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向有关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这是人民法院就办理产权过户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的明文规定。如果当事人可以凭具有给付内容的裁判文书直接向登记部门申请办理过户,则该条规定就无从适用。而且,与当事人直接凭裁判文书申请办理过户相比,由作出裁判的人民法院向有关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的运作模式,更能体现效率。...
被告对离婚协议中有房屋产权归本案原告所有的约定予以反悔,应当在协议签订之日起一年内请求法院变更或撤销财产分割协议,因原、被告离婚协议签订之日是2009年2月5日,现被告主张重新分割,本院不予支持;原、被告签订的离婚协议经本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对该协议的效力本院予以确认。原告依据该协议要求被告协助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证据确凿,本院予以支持。遂作出被告于协助原告将诉争房屋过户到原告名下。 ...
购房时没有即使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现在找原房主又不配合办理过户手续,我该怎么办? ...
未办理产权过户手续的换房人能否转卖房屋-上海房产律师...
二手房屋买卖合同成立后,出卖人未能自动履行产权过户义务,如何处理?...
二手房屋买卖合同成立后,出卖人未能自动履行产权过户义务,如何处理...
八年前购买拆迁房安置房-今日里当依约将产权过户给房主-上海房产律师钟涛...
二手房买卖已经办理产权过户中,房东不按合同约定的时间交房怎么办?...
房屋买卖合同不因还末办理产权过户登记而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