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ocument.write('用户:网友 时间:2010-9-14 内容:缺少法律依据,你的补偿都是自己出的啊 《关于贯彻执行<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若干意见的通知》第十四条规定,《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因拆迁造成停产、停业适当补偿,是指拆迁非居住房屋中用于生产、经营的房屋,由拆迁人给予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的适当补偿。补偿标准按被拆除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00-400元,由拆迁当事人协商确定。 ');